105年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法令修正
1、勞動部105年1月5日修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Q:實務上過勞職災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有哪三種?勞工事發前加班幾小時方構成過勞職業病範疇?勞工在家受雇主以通訊軟體(LINE)交辦龐雜事務,是否也可以認屬過勞職災的加班時數?勞資雙方如有疑義,應循何途徑加以鑑定職業災害?實務上鑑定結果為「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二者有何差異?是否均屬於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
二、主管機關函釋
1、勞動部104年12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8682號函
Q: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針對代表人數分配是否一定須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還是交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即可?
2、勞動部104年11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3517號函
Q:外國人自發性地提供公益性服務,是否屬就業服務法規制之工作範疇?認定標準為何?
三、勞資新聞:
1、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1月11日公布「醫療保健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公告」
Q:主管機關勞動檢查重點事項與條文為何?
Q:事業單位以下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1)以半年結算加班時數並抵扣積欠假時數方式後,勞工始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2)加班費不分時數統一加給1.34倍計算
(3)計算加班費未包含值班費
(4)加班未達1小時不得申請
(5)交接班延遲下班或因輪值夜班,致使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
(6)未備置護理長或實習醫師之出勤紀錄
(7)半年召開一次勞資會議
(8)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9)片面縮短每日工作時間,增加勞工每週工作日數方式排班
2、『中油未給夜點費 抗罰敗訴』
(提供104年12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要旨解析)
Q: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是否要將當月的「全勤獎金」、「夜點費」、「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三節獎金」納入加給計算?
3、『高鐵太血汗?工會揚言春節依法休假』
(提供105年1月11日勞動部訴願決定書解析)
『春節加班費僅125元 圓山飯店工會將「依法休假」』
(提供104年5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解析)
Q:交通運輸業或飯店旅館業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雇主是否一律須依法給付加倍工資?抑或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對調方式應注意哪些事項?
Q:雇主可否主張因施行排班制與變形工時制,員工必須工作補足每年1992小時後才予以列入加班?
Q:員工因不滿勞動條件,有無片面發起國定假日依法放假拒絕提供勞務之權利?
Q:員工因執行職務連續工作四小時,雇主可否以其自願放棄休息時間聲明書作為免罰之依據?
4、『欠員工薪水,限制出境 太子汽車總座 解禁敗訴』
(提供105年1月1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解析)
Q:何謂「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事業單位積欠多少勞動債權,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可能會遭主管機關函令限制出國?又所謂「實際負責人」所指為何?總經理或董事、監察人是否包括在內?
5、『罵下屬腦袋裝屎 竹科經理判賠5萬』
(提供105年1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解析)
Q:公司主管在會議中公然以「你們這些笨腦沒用」、「他那個頭腦真的是裝屎」等語指責員工,其用語略帶恐嚇是否構成侵害員工自由權?其用語略帶侮辱是否構成侵害員工名譽權?員工可否執此向主管請求民事賠償責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或刑事責任?雇主須否為主管言行負連帶賠償責任?員工為求自保私下偷錄當日會議上錄音,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6、『清潔員為颱風假自殺 認定職災』
Q:員工因質疑公司管理制度與領班起爭執,領班對外向其他同事抱怨員工「沒有是非邏輯」、「豬頭」、「我理他才是神經病」,最後員工憤而以死明志跳樓身亡,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有何相關標準可供遵循?
Q:基層領班是否即具備勞動基準法上雇主身份?其不當言行有無使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疑慮?
7、『打工薪水變「美食街餐券」 學生傻眼反制!仁德醫校挨罰』
Q:學生在校內協助宿舍工作打工,是否具備勞工身份?雇主可否將每月部分工資改發餐券替代實物給付?所發放餐券是否適合限制使用期限?
8、『勞退金提撥想翻案...勞動部說不可行』
Q:事業單位於105年3月底前需要一次提撥完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若財務執行有困難是否有緩衝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