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重要勞動法令修正
(一)總統府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2、3項」
Q: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勞工終止契約權利自「同事患有惡性傳染病」改至「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健康」,前後二者有何差異?即同事患有法定傳染病時,勞工是否須經雇主給與送醫診治卻不能醫癒,方得行使終止契約權利?
Q: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終止契約權時效規定增加為「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修法前後有何差異?即勞工面對雇主違法或違約行為,行使終止權的30日起算時點,究係自預告行為或行為結果發生之日起算?甚至勞工可否主張應以接獲主管機關通知雇主改善時點起算時效?
Q:若雇主違法狀態持續(例如勞健保以多報少),時效30日自何時開始起算?
(二)總統府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4、46及48條」
Q:勞工年滿60歲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得否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Q:勞工對於新制退休金提繳不足提出申訴,雇主對其做出不利處分之法律責任為何?
(三)總統府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工會法第26條」
Q:會員遭停權或除名,於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若未為之,該停權或除名決議是否有效?會員應如何申訴主張權利?
Q:工會會員遭除名後,是否即不得享有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福利?
Q:雇主針對個別勞工為解雇處分,是否亦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或召開人評會等程序保障?若未為之,法律效力會否影響?
二、重要主管機關函釋修正
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
Q:雇主優於法令同意受僱者撫育子女2人以上,留停期間不合併計算者,留停期間是否均得繼續加保社會保險?例如:勞工第1個小孩的育嬰留停請到105年10月31日,第2個小孩在105年8月1日出生,第2個小孩是否仍可請滿2年育嬰留停,勞工同時社會保險繼續延長2年?
Q:雇主優於法令同意受僱者年資未滿六個月仍得申請育嬰留停,留停期間是否得繼續加保社會保險?
Q:雇主可否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最短半年?勞工違反規定只請二個月育嬰留停,雇主可否拒絕?
Q:雇主可否規定勞工生理假每月僅可選擇一次權利,不得分次申請?
三、重要勞資新聞衍生爭議解析
(一)新聞標題:
『女斷4趾竟被炒 出差歐洲被火車輾 公司硬拗「試用期」』
Q: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期規定,雇主能否與勞工簽訂試用契約?
Q:試用約定雇主可否於工作規則片面載明新進員工到職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帶過?
Q:試用期屆至雇主仍派遣勞工至歐洲出差,仍否再以試用考核不合格終止契約?
Q:試用期屆至雇主能否與勞工延長試用?簽署時須注意哪些事項?
Q:雇主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時以考核不合格為由終止契約?是否須提供相關證據?試用期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結論是否相同?
Q:勞工出差拜訪客戶行程途中,未經報備自行離開返回飯店,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Q:職災勞工截肢後支出義肢費12萬元是否屬於勞基法醫療補償範疇?
Q:福委會慰問金2千元,雇主支付保費的旅遊平安險理賠42萬元,可否視為雇主支出而抵充職災補償金責任?
Q:縱使雇主終止契約有效,勞工離職後能否再回來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金?
(二)新聞標題:
『他拒調100公里外上班慘遭開除 法官這樣判』
(提供最新法院判決摘要供參)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有無回復原職之義務?
Q:勞工原駕駛「蘇澳至新店」班車,以蘇澳站為起站,其後調至100公里外的「萬芳站」司機工作,並提供宿舍,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
Q:勞工拒絕調動命令不赴任同時申請調解,雇主以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為由開除,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雇主開除當下從未知悉勞工去申請調解,是否仍然違法以致解僱無效?
Q:勞工被解僱後欲回復工作權,是否還要親到公司打卡上班表示願意提供勞務?
Q:若訴訟期間雇主願意再提供其他工作選擇,勞方表明非回復原職不可,是否屬於勞工個人事由拒絕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