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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限45名,即將額滿,先搶先贏!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高雄 │ 工研院高雄學習中心(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3號4樓之1) │ 教室:工研院B會議室
‧ 開始日期 2016/12/10 ‧ 結束日期 2016/12/10
‧ 課程時間 周六09:00~12: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一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5年1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重要勞動法令修正

(一)總統府1051116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23項」

Q: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勞工終止契約權利自「同事患有惡性傳染病」改至「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健康」,前後二者有何差異?即同事患有法定傳染病時,勞工是否須經雇主給與送醫診治卻不能醫癒,方得行使終止契約權利?

Q: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終止契約權時效規定增加為「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修法前後有何差異?即勞工面對雇主違法或違約行為,行使終止權的30日起算時點,究係自預告行為或行為結果發生之日起算?甚至勞工可否主張應以接獲主管機關通知雇主改善時點起算時效?

Q:若雇主違法狀態持續(例如勞健保以多報少),時效30日自何時開始起算?

(二)總統府1051116日修正公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44648條」

Q:勞工年滿60歲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得否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Q:勞工對於新制退休金提繳不足提出申訴,雇主對其做出不利處分之法律責任為何?

(三)總統府1051116日修正公布「工會法第26條」

Q:會員遭停權或除名,於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若未為之,該停權或除名決議是否有效?會員應如何申訴主張權利?

Q:工會會員遭除名後,是否即不得享有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福利?

Q:雇主針對個別勞工為解雇處分,是否亦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或召開人評會等程序保障?若未為之,法律效力會否影響?

 

二、重要主管機關函釋修正

勞動部10511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

Q:雇主優於法令同意受僱者撫育子女2人以上,留停期間不合併計算者,留停期間是否均得繼續加保社會保險?例如:勞工第1個小孩的育嬰留停請到1051031日,第2個小孩在10581日出生,第2個小孩是否仍可請滿2年育嬰留停,勞工同時社會保險繼續延長2年?

Q:雇主優於法令同意受僱者年資未滿六個月仍得申請育嬰留停,留停期間是否得繼續加保社會保險?

Q:雇主可否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最短半年?勞工違反規定只請二個月育嬰留停,雇主可否拒絕?

Q:雇主可否規定勞工生理假每月僅可選擇一次權利,不得分次申請?

 

三、重要勞資新聞衍生爭議解析

(一)新聞標題:

『女斷4趾竟被炒 出差歐洲被火車輾 公司硬拗「試用期」』

Q: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期規定,雇主能否與勞工簽訂試用契約?

Q:試用約定雇主可否於工作規則片面載明新進員工到職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帶過?

Q:試用期屆至雇主仍派遣勞工至歐洲出差,仍否再以試用考核不合格終止契約?

Q:試用期屆至雇主能否與勞工延長試用?簽署時須注意哪些事項?

Q:雇主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時以考核不合格為由終止契約?是否須提供相關證據?試用期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結論是否相同?

Q:勞工出差拜訪客戶行程途中,未經報備自行離開返回飯店,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Q:職災勞工截肢後支出義肢費12萬元是否屬於勞基法醫療補償範疇?

Q:福委會慰問金2千元,雇主支付保費的旅遊平安險理賠42萬元,可否視為雇主支出而抵充職災補償金責任?

Q:縱使雇主終止契約有效,勞工離職後能否再回來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金?

(二)新聞標題:

『他拒調100公里外上班慘遭開除 法官這樣判』

(提供最新法院判決摘要供參)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有無回復原職之義務?

Q:勞工原駕駛「蘇澳至新店」班車,以蘇澳站為起站,其後調至100公里外的「萬芳站」司機工作,並提供宿舍,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

Q:勞工拒絕調動命令不赴任同時申請調解,雇主以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為由開除,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雇主開除當下從未知悉勞工去申請調解,是否仍然違法以致解僱無效?

Q:勞工被解僱後欲回復工作權,是否還要親到公司打卡上班表示願意提供勞務?

Q:若訴訟期間雇主願意再提供其他工作選擇,勞方表明非回復原職不可,是否屬於勞工個人事由拒絕服勞務?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