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獨家解析坊間雇主規避七休一或休息日加班費作法之適法性
(一)針對週六待命性輕便工作,與勞工另簽一份PT時薪制臨時契約
(二)要求勞工掛二家公司,A公司是正常班、B公司則是週六日加班
(三)A公司請B公司勞工加班、B公司請A公司勞工加班
(四)雇主先與勞工協商減薪,休息日加班費照給,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五)減少調薪或年終獎金
二、獨家回覆一例一休暨特休新制精選問題集
(一)「工作時間認定之員工旅遊與尾牙」
Q:員工旅遊遇到假日要給予補假嗎?承上,是否同意申報出差費就等於認同有加班事實?有員工詢問,例休日參加出差教育訓練雖沒有打卡(沒有進公司),但事後可申請出差,若比對出勤卡及出差卡,會出現不應出勤日申報出差問題,是否會在勞檢時產生一例一休之矛盾?
(二)「工作時間認定之扣除休息時間」
Q: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是否可扣除休息時間?請問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我們可否於請假規章中限制每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不計入加班費計算?
(三)「請假時間計入工作時間認定」
Q:請問若公司一般上班時間8:00-17:00,若有員工10:00才到班,但用特休2小時請假8:00-10:00,而當天又延後至19:00下班,是否應給予2小時加班認定?或是應以當日工時未超過8小時而不算延長工時?
(四)「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之全時勞工年度排休日數」
Q:2017年度星期六、日,合計為107天,若另加國定假12天,共117天,今年度我司給同仁共休116天(52周*2+12),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之前請教過勞檢單位,他們說這樣符合最低標準沒有違法,這樣給法是否ok?
(五)「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一日概念」
Q:因為公司是貨櫃船公司碼頭裝卸業需安排員工24小時輪班作業。對於新法認定之休息日均須面對跨日為休息日計算加班問題。例:員工於週五20:00出勤,週六02:00退勤。是否可依法認定該週六時段為週五正常工作時段,不另依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如遇跨日為國定假日,是否一體適用?
(六)「例假日每七日之之認定標準」
Q:之前在課堂上有聽到沈律師提及休息日可隔開七休一,請問此於正常法定工時及變形工時(2/4/8週)皆適用嗎?
(七)「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之期日排定權」
Q:契約可以約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由雇主排定或直接給薪嗎?
Q:我司國定假日12天是分散在十二個月中休(平均每月休假減少人手不足問題),一開始在勞動契約上也載明,同仁也同意簽署。若有同仁2/28離職,請問,我們是否應結算1-2未休之國定假給同仁?
(八)「休息日加班級距認定」
Q:休息日加班如果是從10點至下午2點是算4小時?還是跨上、下午算一天8小時?
(九)「變形工時制度應用」
Q:公司已經取得8週變形工時工會同意書, 並事先排定班表,請問班表還需要員工簽名同意嗎?另外工會同意書需要公告全公司週知嗎?
(十)「休息日請假」
Q:休息日加班員工未先說明需加班幾小時(只說做完就回家),結果加班兩小時就回家,需要給四小時加班費,或給四小時加班費但員工得請假兩小時?
Q:若是員工事先申請休息日加班,並約定時間周六8:00-12:00加班,經主管核准後於休息日加班;但實際出勤打卡時間08:00-10:00,員工若自行主張他提早做完並非請假提早離開,如何判斷?
Q:員工是否可主張提早做完,不請假即領4小時加班費,而非請假2小時領2小時的加班費?
Q:承上,原休息日加班申請時間8:00-12:00,若主管同意挪移休息日加班時間10:00-14:00,勞工只出勤10:00-12:00,勞工是否可以領4小時加班費,而不用請假了。
(十一)「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制度」
Q:休息日加班員工要求部分換加班費,部分換補休,依上述情境,還需要受限於4hr & 8hr & 12hr的要求嗎??比方說,實際當天加班3hr,要求2小時換加班費,1小時換補休
Q:平日延長工時換補休時數,採取跟換加班費倍率一樣,但106年開始,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倍率不跟加班費倍率一樣,用1:1方式,若想將平日延長工時換補休時數,也改成1:1,是否需開勞資會議?
(十二)「特休日數計算」
Q:假設員工2014/03/01到職,到2016/03/01已滿2年,公司給予7天特休,員工已於2016/11/31將7天特休休畢。請問到了2017/01/01新法上路,公司有需要再補給他3天特休嗎?或是到了2017/03/01滿三年時,新法效力才啟動,給予14天特休?因公司在內部討論時,有一方認為不應追溯,滿兩年的發生日是在舊法時期,故應於滿三年時才適用新法。
(十三)「特休排定權」
Q:公司工作規則以下文字排定勞工特別休假,是否合法
「故請台端應於106年06月30日前自行排定4日特別休假,倘台端未能於請休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將由系統於個人特休請假期限前45日,排完所餘之特別休假,並視為勞工自行排定之。惟系統所排定之特別休日期,台端得依個人需要,於特別休假日前,隨時自行調整特別休假期日。」
Q:請教特休部分天數希望員工在某特定時間休,其餘天數員工可任意排,可以嗎?是否可限制每機構一天只能排休一位(每機構共3-4位)和各分支機構同一天只能排幾位。因為人力可互相支援。是否違法。
Q:關於休息日加班時數,如加班時數不足4的倍數,可否直接在出勤標準書中規範員工,休息日加班的請假假別,不能使用特休假?
(十四)「因契約終止結清特休未休日數」
Q:敝公司的特休是以當年度享用,例如:105.4.1新進員工3個月試用期滿且評核合格的同仁,當年度就可享有一天的特休,滿4個月有4天。以此類推,最多6天。次年106年度(106.12.31止),此員工有一年9個月年資,又可享7天特休。若106.6.30該員離職時只休了3天時,公司照比例原則另外將0.5天折工資結清。請問:這樣的方式可繼續維持,不受此次勞基法修訂而改嗎?
(十五)「因年度終結結清特休未休日數」
Q:公司採曆年制(1/1-12/31),假設員工於2016/1/4到職,員工在2017/1/1即享有3天特休假,這3天特休假如果於1/3前尚未休畢,是否要折發工資?或者可以繼續使用至12/31止呢?
Q:公司為日商公司,配合公司會計年度特休計算區間為4/1-3/31,所有員工於到職當年度就給特休,如附檔所示,基本上優於勞基法(算預付概念?),想請問我們公司未休完的特休是否可留到次年度,若次年度仍沒消化完再折算工資給員工呢?
Q:吾司是曆年制(預先給),特休為到職首年有七天(按到職比例),試用期(3個月)滿可開始使用,例如去年2016/3/1到職,2016/6/1開始有特休6天可使用(7/12*10在四捨五入)並於2016/12/31結算,請問照新法半年三天,雖天數吾司優於勞基法,但是這算法是會否有太早結算問題呢?備註:因配合新法且要計算方便,故之後到職次年1/1開始就為10天(就算是2016/11到職,2017/1/1開始就有10天),這樣2017/12/31結算是否會變成晚結?
(十六)「特休未休獎金一日工資計算」
Q:算工資時除本薪,每人每月2400的伙食費津貼外,每人每月固定的6000元房屋津貼是否也應一併計算呢?以本薪36000,伙食費2400,房屋津貼6000,未修特休日數2天為例
(十七)「雇主片面縮減特休未休結清標準」
Q:敝司以往特休未休以日薪×2結算。早上聽課知道日薪×1即可。若我106年改為×1,這個月底前公佈,但年度終結日是否在107/12/31結算時才可這樣算。在105/12/31和106/12/31結算之前特休天數工資的还是需×2?
(十八)「特休未休獎金替代」
Q:不扣薪事假三日是否可充抵特休未休代金?公司現在有提供同仁不扣薪事假3天,在年底結算時(公司採曆年制),若有同仁把不扣薪事假休完,但特別休假仍有剩餘天數,請問能用不扣薪事假充抵特休未休代金嗎?
(十九)「特休不休假獎金稅法上性質」
Q:想請教不休假獎金的結算是否全額列入免稅所得?亦或46小時扣除當月加班時數,餘數才可列為不休假獎金的免稅所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