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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限75名,即將額滿,先搶先贏!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南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成大南科研發中心(台南科學園區西拉雅大道61號 台達大樓) │ 教室:一樓國際會議廳
‧ 開始日期 2017/2/5 ‧ 結束日期 2017/2/5
‧ 課程時間 周日09:00~12: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第二次連報6堂讀書會,另贈送「讀書會精編本」1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6年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一、獨家解析坊間雇主規避七休一或休息日加班費作法之適法性

(一)針對週六待命性輕便工作,與勞工另簽一份PT時薪制臨時契約

(二)要求勞工掛二家公司,A公司是正常班、B公司則是週六日加班

(三)A公司請B公司勞工加班、B公司請A公司勞工加班

(四)雇主先與勞工協商減薪,休息日加班費照給,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五)減少調薪或年終獎金

二、獨家回覆一例一休暨特休新制精選問題集

(一)「工作時間認定之員工旅遊與尾牙」

Q:員工旅遊遇到假日要給予補假嗎?承上,是否同意申報出差費就等於認同有加班事實?有員工詢問,例休日參加出差教育訓練雖沒有打卡(沒有進公司),但事後可申請出差,若比對出勤卡及出差卡,會出現不應出勤日申報出差問題,是否會在勞檢時產生一例一休之矛盾?

(二)「工作時間認定之扣除休息時間」

Q: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是否可扣除休息時間?請問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我們可否於請假規章中限制每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不計入加班費計算?

(三)「請假時間計入工作時間認定」

Q:請問若公司一般上班時間8:00-17:00,若有員工10:00才到班,但用特休2小時請假8:00-10:00,而當天又延後至19:00下班,是否應給予2小時加班認定?或是應以當日工時未超過8小時而不算延長工時?

(四)「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之全時勞工年度排休日數」

Q2017年度星期六、日,合計為107天,若另加國定假12天,共117天,今年度我司給同仁共休116(52*2+12),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之前請教過勞檢單位,他們說這樣符合最低標準沒有違法,這樣給法是否ok

(五)「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一日概念」

Q:因為公司是貨櫃船公司碼頭裝卸業需安排員工24小時輪班作業。對於新法認定之休息日均須面對跨日為休息日計算加班問題。例:員工於週五2000出勤,週六0200退勤。是否可依法認定該週六時段為週五正常工作時段,不另依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如遇跨日為國定假日,是否一體適用?

(六)「例假日每七日之之認定標準」

Q:之前在課堂上有聽到沈律師提及休息日可隔開七休一,請問此於正常法定工時及變形工時(2/4/8)皆適用嗎?

(七)「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之期日排定權」

Q:契約可以約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由雇主排定或直接給薪嗎?

Q:我司國定假日12天是分散在十二個月中休(平均每月休假減少人手不足問題),一開始在勞動契約上也載明,同仁也同意簽署。若有同仁2/28離職,請問,我們是否應結算1-2未休之國定假給同仁?

(八)「休息日加班級距認定」

Q:休息日加班如果是從10點至下午2點是算4小時?還是跨上、下午算一天8小時?

(九)「變形工時制度應用」

Q:公司已經取得8週變形工時工會同意書, 並事先排定班表,請問班表還需要員工簽名同意嗎?另外工會同意書需要公告全公司週知嗎?

(十)「休息日請假」

Q:休息日加班員工未先說明需加班幾小時(只說做完就回家),結果加班兩小時就回家,需要給四小時加班費,或給四小時加班費但員工得請假兩小時?

Q:若是員工事先申請休息日加班,並約定時間周六8:00-12:00加班,經主管核准後於休息日加班;但實際出勤打卡時間08:00-10:00,員工若自行主張他提早做完並非請假提早離開,如何判斷?

Q:員工是否可主張提早做完,不請假即領4小時加班費,而非請假2小時領2小時的加班費?

Q:承上,原休息日加班申請時間8:00-12:00,若主管同意挪移休息日加班時間10:00-14:00,勞工只出勤10:00-12:00,勞工是否可以領4小時加班費,而不用請假了。

(十一)「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制度」

Q:休息日加班員工要求部分換加班費,部分換補休,依上述情境,還需要受限於4hr & 8hr & 12hr的要求嗎??比方說,實際當天加班3hr,要求2小時換加班費,1小時換補休

Q:平日延長工時換補休時數,採取跟換加班費倍率一樣,但106年開始,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倍率不跟加班費倍率一樣,用11方式,若想將平日延長工時換補休時數,也改成11,是否需開勞資會議?

(十二)「特休日數計算」

Q:假設員工2014/03/01到職,到2016/03/01已滿2年,公司給予7天特休,員工已於2016/11/317天特休休畢。請問到了2017/01/01新法上路,公司有需要再補給他3天特休嗎?或是到了2017/03/01滿三年時,新法效力才啟動,給予14天特休?因公司在內部討論時,有一方認為不應追溯,滿兩年的發生日是在舊法時期,故應於滿三年時才適用新法。

(十三)「特休排定權」

Q:公司工作規則以下文字排定勞工特別休假,是否合法

「故請台端應於1060630日前自行排定4日特別休假,倘台端未能於請休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將由系統於個人特休請假期限前45日,排完所餘之特別休假,並視為勞工自行排定之。惟系統所排定之特別休日期,台端得依個人需要,於特別休假日前,隨時自行調整特別休假期日。」

Q:請教特休部分天數希望員工在某特定時間休,其餘天數員工可任意排,可以嗎?是否可限制每機構一天只能排休一位(每機構共3-4)和各分支機構同一天只能排幾位。因為人力可互相支援。是否違法。

Q:關於休息日加班時數,如加班時數不足4的倍數,可否直接在出勤標準書中規範員工,休息日加班的請假假別,不能使用特休假?

(十四)「因契約終止結清特休未休日數」

Q:敝公司的特休是以當年度享用,例如:105.4.1新進員工3個月試用期滿且評核合格的同仁,當年度就可享有一天的特休,滿4個月有4天。以此類推,最多6天。次年106年度(106.12.31止),此員工有一年9個月年資,又可享7天特休。若106.6.30該員離職時只休了3天時,公司照比例原則另外將0.5天折工資結清。請問:這樣的方式可繼續維持,不受此次勞基法修訂而改嗎?

(十五)「因年度終結結清特休未休日數」

Q:公司採曆年制(1/1-12/31),假設員工於2016/1/4到職,員工在2017/1/1即享有3天特休假,這3天特休假如果於1/3前尚未休畢,是否要折發工資?或者可以繼續使用至12/31止呢?

Q:公司為日商公司,配合公司會計年度特休計算區間為4/1-3/31,所有員工於到職當年度就給特休,如附檔所示,基本上優於勞基法(算預付概念?),想請問我們公司未休完的特休是否可留到次年度,若次年度仍沒消化完再折算工資給員工呢?

Q:吾司是曆年制(預先給),特休為到職首年有七天(按到職比例),試用期(3個月)滿可開始使用,例如去年2016/3/1到職,2016/6/1開始有特休6天可使用(7/12*10在四捨五入)並於2016/12/31結算,請問照新法半年三天,雖天數吾司優於勞基法,但是這算法是會否有太早結算問題呢?備註:因配合新法且要計算方便,故之後到職次年1/1開始就為10天(就算是2016/11到職,2017/1/1開始就有10天),這樣2017/12/31結算是否會變成晚結?

(十六)「特休未休獎金一日工資計算」

Q:算工資時除本薪,每人每月2400的伙食費津貼外,每人每月固定的6000元房屋津貼是否也應一併計算呢?以本薪36000,伙食費2400,房屋津貼6000,未修特休日數2天為例

(十七)「雇主片面縮減特休未休結清標準」

Q:敝司以往特休未休以日薪×2結算。早上聽課知道日薪×1即可。若我106年改為×1,這個月底前公佈,但年度終結日是否在107/12/31結算時才可這樣算。在105/12/31106/12/31結算之前特休天數工資的还是需×2

(十八)「特休未休獎金替代」

Q:不扣薪事假三日是否可充抵特休未休代金?公司現在有提供同仁不扣薪事假3天,在年底結算時(公司採曆年制),若有同仁把不扣薪事假休完,但特別休假仍有剩餘天數,請問能用不扣薪事假充抵特休未休代金嗎?

(十九)「特休不休假獎金稅法上性質」

Q:想請教不休假獎金的結算是否全額列入免稅所得?亦或46小時扣除當月加班時數,餘數才可列為不休假獎金的免稅所得呢?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