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新修正施行細則專班)
本次讀書會重點:
1、一次完整搞懂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實務運用。
2、「勞工人資法典(二版)」獨家導讀,並提供販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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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條文逐條解析」
主管機關函釋:
(1)勞動部106年06月16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2)勞動部106年06月27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291號
一、細則第2條:平均工資計算不計入之期日或期間
二、細則第14-1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附範例解說)
三、細則第23-1條:國定休假日補假原則
四、細則第24條第1項:特別休假權利取得時點與年資計算
五、細則第24條第2項:特別休假週年制與曆年制圖表分析
六、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特休未休工資的一日數額計算方式
Q1:特休制度採「到職週年制」,勞工甲為「月薪制」員工,到職日為103年6月10日,年度終結日為106年6月9日,特休未休工資數額計算基準期間為下列何者:
(1)「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資除以30
(2)「1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除以30
(3)「106年5月10日至6月9日」工資除以30
(4)「106年5月11日至6月9日」工資除以30
Q2:特休制度採「曆年制」,勞工乙為「月薪制」員工,到職日為103年6月10日,年度終結日為106年12月31日,特休未休工資數額計算基準期間為下列何者:
(1)「1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資除以30
(2)「1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除以30
(3)「106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工資除以30
(4)「106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工資除以30
Q3:特休制度採「到職週年制」,勞工丙為「時薪制」員工(固定週一出勤2小時、週三出勤4小時、週五出勤6小時、週日出勤8小時),到職日為103年1月1日,年度終結日為106年12月31日,所謂「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如何解釋?106年度特休未休工資數額如何計算?
七、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2款:特休未休工資之給付期限
Q4:特休制度採「到職週年制」,勞工丁到職日為103年7月1日,年度終結日為106年6月30日,契約約定每月五號為固定發薪日,試問:特休未休工資至遲應於何日給付?
(1)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即106年7月5日)
(2)年度終結日後30日(即106年7月30日)
(3)勞資雙方針對特休未休工資約定給付日(即106年8月5日)
(4)以上皆可
Q5:承前,勞工丁若提前至106年6月1日離職,則年資滿二年的10日特休未休工資,至遲應於何日給付?
(1)契約終止日(即106年6月1日)
(2)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即106年6月5日)
(3)勞資雙方針對特休未休工資約定給付日(即106年7月5日)
(4)以上皆可
八、細則第24條第3項:排定特別休假之告知期限
九、細則第24-2條: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工資數額之通知期限
十、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十一、細則第11條:基本工資數額計算方式
十二、細則第20條:雇主施行變形工時變更正常工時或延長工時,應即公告周知
十三、細則第20-1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
★重點二「變形工時、責任制的指定行業(工作者)&勞基法適用行業認定標準」
主管機關函釋:
(1)勞動部106年0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86號指定「汽車貨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
(2)勞動部106年0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10號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1條之行業
(3)勞動部106年5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954號公告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
(4)勞動部106年06月23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修正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中,「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為「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Q: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或是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多類時,應如何認定其勞基法的適用行業?
Q:勞動部日前公布適用變形工時的特殊行業,該行業別認定應適用最新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第十次修訂(105年1月),還是回歸第六次修訂版本(85年12月)?
Q:「汽車貨運業」含括範圍為何?銷售商品所附帶之宅配服務,該宅配部門勞工是否可適用八週變形?以及「物流業或快遞業」是否可以適用?
Q:勞動部公告核定之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工作者,有無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之權利?相關工時標準何在?各縣市政府核備審查標準是否一致?
★重點三「沈以軒律師最新編撰『勞工人資法典』導讀實務工作者運用」(現場提供法典販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