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勞動部新法專區案例解析」
Q:按月計酬者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成一日工資,予以計算特休未休工資,所謂「最近一個月」是指什麼?某公司於每月5日給付上一個月的工資,若甲與乙分別於7月20日、8月1日終止契約,其最近一個月的工資係指何月?
Q:如果當月有請事、病假,會否影響到特休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
Q:雇主必須何時發給特休未休工資?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發給上個月工資,如果勞工的年度終結日為6月15日,特休未休工資要在什麼時候發呢?
Q:勞工特休未休工資,是否須納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Q: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每年是指什麼時候?可否以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作為通知方式?
Q:雇主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記錄在工資清冊、出勤紀錄或請假卡,是否都符合法令規定?
★重點二「勞檢常見違規類型分析檢視---工時工資篇」
新聞稿:『新北市醫療業專案勞檢 重罰濫用負時數』
Q:資方以「勞工上課時數不足」、「勞工積欠工時」、「懲戒勞工」等事由扣薪。
Q:使勞工延長工時,未經個別勞工逐次同意,直接計入積休時數,並用以抵扣借休時數。
Q:固定排定勞工出勤8小時,卻經常性以醫師提早下診或停診為由,以勞工已累積的加班時數或特休時數抵扣剩餘未出勤時數。
Q:與勞工約定每月應休天數(如3月應休8天、4月應休12天及5月應休11天),並依序按例假日、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性質排休,針對勞工休息日出勤部分,未計給加班費。針對勞工法定休假日計給不足部分,未另加倍發給工資。
Q: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出勤,於其他工作日另考量業務需求或人力充足為由,要求勞工不出勤,同時逕以勞工法定休假日替代。
Q:針對時薪制勞工單日工時逾8小時部分,未加成計給加班費。又於法定應休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Q: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
★重點三「人資提供勞檢機關不實資料之刑事責任」
新聞稿:『變造職安訓練證明 首案判刑確定 勞動局呼籲:勿知法犯法』
Q:公司人資偽造「主管機關職安訓練證明」,或提供「不實之出勤紀錄或薪資清冊數額」,是否觸犯刑法而會遭論罪科刑?
★重點四「事務所勝訴確定案件分享」
Q:業績獎金設定條件「發放時點須在職」,是否有效?如該筆獎金屬工資性質,雇主以發放時點勞工已離職拒絕給付,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重點五「815全台停電之停班扣薪爭議」
新聞稿:『停電被迫停工 勞動部籲正常給薪』
Q:停電導致停工,是否屬於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應否負擔工資照給之法定義務?其與天災颱風導致停工有何不同?
★重點六「責任制新增特定工作者」
主管機關函釋:勞動部106年08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557號核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