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主管機關對於部分工時工平均工資計算之特殊見解」
Q:為何主管機關認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規定:「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不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法院實務對此有無不同見解?
Q:為何主管機關認定勞工由全時轉為部分工時者,全時工作期間平均工資須按雙倍計算?
★重點二「主管機關對於平均工資發生計算事由當日之特殊見解」
Q:勞動契約起迄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1年3月16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為:
(1)100年9月17日至101年3月16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
(2)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
★重點三「勞保年金如何抵充勞基法職災殘廢補償」
★重點四「團體保險金可否抵充勞基法職災補償與民法損害賠償」
Q:勞工甲(每月薪資43,900元)執行線路拆遷作業時,重心不穩後仰墜落,成為重度多重肢體殘障,經勞保局認定職災失能三等殘,勞工對此求償新台幣800萬元,雇主針對下列數額得否主張抵充?
(1)一次發給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金878,000元
(2)每月失能年金11,738元
(3)預估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保失能給付所定給付標準之數額2,195,000元
(4)職災期間薪資1,299,251元,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334,762元,住院補助、急難救助、尾牙獎金、春節禮金、生日禮金、端午禮金及中秋禮金137,000元,未休假獎金37,318元
(5)強制退休金1,151,539元
(6)團體保險及職災殘廢理賠2,737,248元
★重點五「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資遣費之範圍與順序」
Q:企業發生併購時,非留用勞工之資遣費,可否動用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若可動用給付資遣費,是否包括勞退舊制年資與勞退新制年資部分?前後二者動用支付,有無先後順序?
★重點六「單純一日出勤紀錄缺漏逕行裁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Q:勞工1日出勤紀錄之缺漏或不正確,主管機關逕行認定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未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之情事,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重點七「事業單位規章訂定『禁止兼職』之適法性」
Q:下列契約條款是否有效?
「(兼職禁止)未獲公司同意前,勞工不得在他公司專職或兼職從事相關行業。」
「(競業禁止)在契約終止後1年內,於公司指定之特定地區內不得為相類產業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經營、受僱、經銷或其他不利於甲方之行為)。」
「(違約金)勞工若有違反上開契約義務,公司得向勞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萬元,如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另請求所受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