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檢查程序注意事項
(一)勞檢「口頭」陳述意見不得與事後主張矛盾
(二)勞檢「書面」陳述意見不得與事後主張矛盾
(三)事業單位下列免責抗辯,是否為行政法院所採?
Q:公司承辦人偶然作業疏失,事後立即補足
Q:出勤紀錄由離職員工惡意銷毀而無法提供
Q:司法實務尚無可資遵行見解,事業單位須聽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
Q:行政函示有誤導嫌疑,應以宣導替代裁罰
Q:主管機關就他案稽查及認定,與本案處理結果不一致
貳、勞動檢查實體法律爭議
一、工作時間認定
Q:勞工每日習慣提早到公司時間、表定休息時間、值日夜待命時間,是否得全數排除工作時間計算?
Q:特殊工作者(例如:客運司機)的工時計算方式
二、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Q: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夜點費、績效獎金、醫勤獎助金等是否屬工資性質,應納入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Q:縱使具備工資性質的獎金,是否須列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還是可以區分是「論件」或「全月」對價之獎金?
三、變形工時制度
Q:部分工時工能否適用變形工時制度?主管機關限縮解釋是否適法?
Q:個別員工簽訂之志願服務書可否取代勞資會議法定程序?
Q:各該廠場勞資會議可否取代事業單位內部的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
四、薪資總括制
Q:薪資總括制若無約定每小時工資額與每月加班時數及天數,是否有效?
Q:得否逕以定額之專業津貼作為加班費替代?
Q:得否逕以論件之趟次獎金作為加班費替代?
五、異常性刷卡與加班申請制競和
1、[嚴格立場]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加班申請紀錄則為輔助工具
2、[寬鬆立場]勞工雖有延長工時舉措,但未申請加班,未違反第24條
3、事業單位遲至訴願程序方提出證據,是否會直接發生失權效力?以下抗辯是否有效?
(1)勞工聲明書
(2)勞工到庭證述
(3)勞工本人與同事加班過往申請紀錄
(4)勞工每日工作量評估
(5)勞工下班時間上網紀錄與刷卡地點
(6)工作規則規範加班申請制度,且工作規則經核備通過
(7)每月寄發假勤薪資結帳之電子郵件(考勤管理系統建置)
4、主管針對勞工加班申請予以退件或要求補充額外工作內容,算否恣意駁回?
5、雇主事後方核定給付勞工過往之加班費,有無遲延給付疑慮?
六、出勤紀錄備置義務
Q:可否以門禁管理系統配合加班申請制度,當作勞工出勤記錄?
Q:勞工於簽到退時間「整點」,是否可行?
Q:緊急事件偶而漏未打卡,是否即屬違法?
Q:主管人員或業務人員應否打卡?如何備置出勤紀錄?
七、國定休假日
Q:休假日出勤,是否不論時數均一律加發一日工資?主管機關函釋是否適法?
Q:國定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制度,下列方式是否可行?
(1)以總年度排休日數優於法令予以排定國定假日
(2)以勞工長期默示同意或未表示異議作為對調同意
(3)勞工直接在排班表上簽名
八、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Q:片面調整辦法將獎金級距由原10%改為1%,有無違反工資全額給付?
Q:當勞工發生以下行為,雇主可否依照約定扣發工資?
(1)業績未達標準者返還溢領薪資
(2)遲到扣款
(3)勞工執行職務確實造成公司損害
(4)勞工離職不告而別,雇主要求親至公司交接領取現金或支票
九、其他
Q:試用期可否簽訂定期契約?試用不合格應否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
Q:勞基法突發事件之認定?
Q:雇主可否單純以「安排適當工作」等語通知職災勞工復職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