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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B1 國際會議廳
‧ 開始日期 2018/2/9 ‧ 結束日期 2018/2/9
‧ 課程時間 周五13:00~16: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第二次連報6堂讀書會,另贈送「2015讀書會精編本」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新修法專題)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勞基法第24條)

Q1:勞工甲(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每月薪資固定36,000元)1073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當日依約出勤3小時,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1073月份應計入多少小時的延長工時額度?

Q2:勞工甲雖於1073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當日因故未出勤或只出勤1小時,針對未出勤時段是否還要請假?雇主應如何計給工資?

Q3:公司差勤辦法於10512月前次修法時有載明「休息日4-8-12」級距,10731日後就是內規優於法規,若要調整此規則需要哪些法定程序?

★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勞基法第32條之1

Q1:勞工乙(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每月薪資不固定)107310(3月薪資36,000)1210(12月薪資28,800)108110(1月薪資43,200)等三個「休息日」各加班4小時,加班費數額?乙可否主張該12小時均折算補休?雇主可否拒絕?

Q2:公司可否直接公告「一律拒絕加班換補休」或「每月換休上限16小時」?上開公告內容是否須經每年勞資會議通過?

Q3:若勞資雙方約定是加班1小時只能換補休0.5小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之1,是否有相關罰則規定?

Q4:若修法前公司規章即規範補休標準一律「11.5」,修法後仍繼續維持,是否可行?若欲回歸法律規定,應該經過什麼程序?

Q5:承前,勞工乙可否選擇107310日加班時數只換2小時補休嗎?雇主應否拒絕?拒絕與否有無影響1073月計入延長工時46小時的額度?

Q6: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同一日部分加班時數補休,該2小時補休是放在當日加班事實的哪幾個小時呢?剩下2小時加班費數額是用「4/3」或「5/3」計算呢?

Q7:承前,勞工乙於1075月初針對3月份補休時數,申請於107510日行使,雇主可否拒絕?還是雇主有權另行指定至淡季期間107710日?倘雇主拒絕後是否代表協商不成立,必須立即給付加班費?

Q8: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107510日使用補休時數4小時,應如何扣減補休時數?是先扣減加班事實先發生的補休時數?還是勞工可自行選擇?

Q9: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107510日使用補休4小時,惟因業務繁忙,勞資協議當日仍出勤工作,雇主應如何評價該出勤時數性質?反之,若是乙臨時假期取消等個人因素而於補休期間回來上班,雇主應如何應對?

Q10:承前,乙107年的補休時數8小時何時要使用完畢?雇主可否自訂比照特休假的年度區間?或另訂不同的較短期限(例如2個月)?另外補休屆期雙方還可以協議再換休遞延使用嗎?

Q11:承前,假設補休使用期限至1071231日,而勞工乙又在10821日被資遣,其上開補休時數12小時均未行使,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未休工資?可以依照11補休時數折算即可嗎?折算的薪資基準是屆期最近一個月的?還是回歸加班當時月份的?

Q12:承前,勞工乙所領取之12小時補休未休工資,應否均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屬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

Q13:雇主在修法後能否再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若可,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或4小時,雇主各應核給多少補休時數?若屆期全未休畢或只使用2小時,該如何折換工資?

Q14:雇主在修法後能否再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挪移?若原國定假日僅須出勤4小時,還可以再協議對調挪移嗎?

Q15:上開針對國定假日加班補休的結論,在(1)特別休假日(2)變形工時所衍生之空班日(3)優於勞基法的免出勤日(4)各種請假日出勤,有何不同?

Q16:針對107228日以前產生的加班事實換補休,在修法後應如何處理?仍然可以規範因勞工個人因素未休畢而歸零放棄嗎?

★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勞基法第38條)

Q1:勞工乙(到職日10411日)107年度的特別休假14日,直至年底尚未休畢5日,乙要求將其中2日遞延至108年度,雇主可否拒絕?

Q2:公司可否直接公告「一律拒絕特休遞延」或「每年遞延日數上限10日」,上開公告是否須經每年勞資會議通過?

Q3:雇主可否便宜行事,在規章訂定「勞工未行使反對遞延之表示,即視同同意」?或與勞工約定「未來每一年度未休畢特休日數一律遞延」?

Q4: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特休未休遞延乙事,雇主能否透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的方式替代個別勞工的同意?

Q5:承前,若乙與雇主間達成遞延2日特休之協議,該2日可以遞延行使期間到何時?勞資雙方可否協議期限提前至108228日,屆期未休畢逕行折換工資,是否可行?

Q6:承前,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乙在申請遞延2日特休時,事先註明使用日期?甚至須排定雇主指定期日?如此要求是否侵害勞工特休排定權?

Q7:承前,乙於108年間行使特別休假時,究竟是先扣減107年度遞延之2日特休?還是108年新增之特別休假14日?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Q8:承前,遞延至108年行使之2日特休,屆期仍未休畢,雇主折換1日工資係以哪1個月份薪資做基準?是10712月還是10812月?若雙方協議以10712月薪資為基準,是否有效?

Q9:承前,若2日遞延的特別休假迄至1081231日仍未休畢,勞資雙方得否協商再度遞延?協議是否有效?

Q10:承前,乙若提前在10821日被資遣,雇主折算年終終結與契約終止的各項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屬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

Q11:針對週年制勞工年資滿6個月的3日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後遞延至次一年度,可遞延行使的期間是6個月還是1年?

Q12:針對雇主優於法令多給之特別休假,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上開問題的答案有無不同?

★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2條)

Q1:新法上路後,事業單位若無工會,欲將每月延長工時增加為54小時,每3個月至138小時,應如何合法有效舉辦勞資會議?

Q2:事業單位10731日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取得勞資會議決議同意延長工時彈性放寬,該決議效力是否永久有效?還是至下屆勞方代表改選時須再取得一次決議?

Q3:未經法定程序選派勞資雙方代表與召開會議,是否影響勞資會議決議效力?

Q4:公司每年6月至9月固定為旺季,假使要求勞工均配合業務需求加班,各月之加班時數都可以是54小時嗎?所謂「每3個月」所指為何?係「週期說」之任何三個月?還是採「區間說」?「每3個月」起迄點是雇主自己決定或是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Q5:如果勞工於上開旺季頻繁加班期間發生心血管疾病中風,雇主是否有被認定過勞職業疾病之風險?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6:每月延長工時依法提高至54小時,是否會影響當月份加班費免稅額度之上限時數?

★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6條)

Q1: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的「每七日」,與第4項的「每七日之週期」之差異?

Q2:事業單位非四週變形行業,如符合第36條第4項、第5項相關規定,是否即可「142」,即最長連上12天休2天?

Q3:在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暨勞動部指定之行業,是否可以先依勞基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在10731日召開勞資會議,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Q4:各行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事業單位可否主動發函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可能同意開放之原則為何?

Q5:承前,所有勞工的每七日週期都必須一致嗎?

Q6:承前,個別勞工如果不同意採用每七日週期調整例假,雇主得否逕行要求之?

Q7:我司為製造業,現行變形工時人員一週內休息日與例假日會做調移,那修法後必須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勞動部指定行業,才能繼續調移嗎?以及還要為此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嗎?

★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4條)

Q1:第34條「輪班制」定義為何?一般所稱的排班制與輪班制是否有所區隔?

Q2:若雇主尚未得依法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勞工丙10741日值午班(12時至20)42值早班(8時至16),但是41因故延長工時2小時至晚上22時,試問42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

Q3:承前,若勞工丙42並非值早班(8時至16),該日是休息日,被臨時要求加班3小時,試問42還可以請其早上8時加班到勤嗎?

Q4:若雇主尚未得依法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勞工丁10741日與42均值早班(8時至16),但41下班後晚上19時被臨時要求加班3小時至晚上22時,試問42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