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新修法專題)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勞基法第24條)
Q1:勞工甲(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每月薪資固定36,000元)107年3月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當日依約出勤3小時,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107年3月份應計入多少小時的延長工時額度?
Q2:勞工甲雖於107年3月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當日因故未出勤或只出勤1小時,針對未出勤時段是否還要請假?雇主應如何計給工資?
Q3:公司差勤辦法於105年12月前次修法時有載明「休息日4-8-12」級距,107年3月1日後就是內規優於法規,若要調整此規則需要哪些法定程序?
★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勞基法第32條之1)
Q1:勞工乙(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每月薪資不固定)107年3月10日(3月薪資36,000元)、12月10日(12月薪資28,800元)、108年1月10日(1月薪資43,200元)等三個「休息日」各加班4小時,加班費數額?乙可否主張該12小時均折算補休?雇主可否拒絕?
Q2:公司可否直接公告「一律拒絕加班換補休」或「每月換休上限16小時」?上開公告內容是否須經每年勞資會議通過?
Q3:若勞資雙方約定是加班1小時只能換補休0.5小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之1,是否有相關罰則規定?
Q4:若修法前公司規章即規範補休標準一律「1:1.5」,修法後仍繼續維持,是否可行?若欲回歸法律規定,應該經過什麼程序?
Q5:承前,勞工乙可否選擇107年3月10日加班時數只換2小時補休嗎?雇主應否拒絕?拒絕與否有無影響107年3月計入延長工時46小時的額度?
Q6: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同一日部分加班時數補休,該2小時補休是放在當日加班事實的哪幾個小時呢?剩下2小時加班費數額是用「4/3」或「5/3」計算呢?
Q7:承前,勞工乙於107年5月初針對3月份補休時數,申請於107年5月10日行使,雇主可否拒絕?還是雇主有權另行指定至淡季期間107年7月10日?倘雇主拒絕後是否代表協商不成立,必須立即給付加班費?
Q8: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107年5月10日使用補休時數4小時,應如何扣減補休時數?是先扣減加班事實先發生的補休時數?還是勞工可自行選擇?
Q9:承前,若雇主同意乙申請107年5月10日使用補休4小時,惟因業務繁忙,勞資協議當日仍出勤工作,雇主應如何評價該出勤時數性質?反之,若是乙臨時假期取消等個人因素而於補休期間回來上班,雇主應如何應對?
Q10:承前,乙107年的補休時數8小時何時要使用完畢?雇主可否自訂比照特休假的年度區間?或另訂不同的較短期限(例如2個月)?另外補休屆期雙方還可以協議再換休遞延使用嗎?
Q11:承前,假設補休使用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而勞工乙又在108年2月1日被資遣,其上開補休時數12小時均未行使,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未休工資?可以依照1:1補休時數折算即可嗎?折算的薪資基準是屆期最近一個月的?還是回歸加班當時月份的?
Q12:承前,勞工乙所領取之12小時補休未休工資,應否均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屬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
Q13:雇主在修法後能否再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若可,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或4小時,雇主各應核給多少補休時數?若屆期全未休畢或只使用2小時,該如何折換工資?
Q14:雇主在修法後能否再跟勞工約定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挪移?若原國定假日僅須出勤4小時,還可以再協議對調挪移嗎?
Q15:上開針對國定假日加班補休的結論,在(1)特別休假日(2)變形工時所衍生之空班日(3)優於勞基法的免出勤日(4)各種請假日出勤,有何不同?
Q16:針對107年2月28日以前產生的加班事實換補休,在修法後應如何處理?仍然可以規範因勞工個人因素未休畢而歸零放棄嗎?
★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勞基法第38條)
Q1:勞工乙(到職日104年1月1日)107年度的特別休假14日,直至年底尚未休畢5日,乙要求將其中2日遞延至108年度,雇主可否拒絕?
Q2:公司可否直接公告「一律拒絕特休遞延」或「每年遞延日數上限10日」,上開公告是否須經每年勞資會議通過?
Q3:雇主可否便宜行事,在規章訂定「勞工未行使反對遞延之表示,即視同同意」?或與勞工約定「未來每一年度未休畢特休日數一律遞延」?
Q4: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特休未休遞延乙事,雇主能否透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的方式替代個別勞工的同意?
Q5:承前,若乙與雇主間達成遞延2日特休之協議,該2日可以遞延行使期間到何時?勞資雙方可否協議期限提前至108年2月28日,屆期未休畢逕行折換工資,是否可行?
Q6:承前,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乙在申請遞延2日特休時,事先註明使用日期?甚至須排定雇主指定期日?如此要求是否侵害勞工特休排定權?
Q7:承前,乙於108年間行使特別休假時,究竟是先扣減107年度遞延之2日特休?還是108年新增之特別休假14日?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Q8:承前,遞延至108年行使之2日特休,屆期仍未休畢,雇主折換1日工資係以哪1個月份薪資做基準?是107年12月還是108年12月?若雙方協議以107年12月薪資為基準,是否有效?
Q9:承前,若2日遞延的特別休假迄至108年12月31日仍未休畢,勞資雙方得否協商再度遞延?協議是否有效?
Q10:承前,乙若提前在108年2月1日被資遣,雇主折算年終終結與契約終止的各項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屬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
Q11:針對週年制勞工年資滿6個月的3日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後遞延至次一年度,可遞延行使的期間是6個月還是1年?
Q12:針對雇主優於法令多給之特別休假,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上開問題的答案有無不同?
★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2條)
Q1:新法上路後,事業單位若無工會,欲將每月延長工時增加為54小時,每3個月至138小時,應如何合法有效舉辦勞資會議?
Q2:事業單位107年3月1日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取得勞資會議決議同意延長工時彈性放寬,該決議效力是否永久有效?還是至下屆勞方代表改選時須再取得一次決議?
Q3:未經法定程序選派勞資雙方代表與召開會議,是否影響勞資會議決議效力?
Q4:公司每年6月至9月固定為旺季,假使要求勞工均配合業務需求加班,各月之加班時數都可以是54小時嗎?所謂「每3個月」所指為何?係「週期說」之任何三個月?還是採「區間說」?「每3個月」起迄點是雇主自己決定或是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Q5:如果勞工於上開旺季頻繁加班期間發生心血管疾病中風,雇主是否有被認定過勞職業疾病之風險?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6:每月延長工時依法提高至54小時,是否會影響當月份加班費免稅額度之上限時數?
★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6條)
Q1: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的「每七日」,與第4項的「每七日之週期」之差異?
Q2:事業單位非四週變形行業,如符合第36條第4項、第5項相關規定,是否即可「14休2」,即最長連上12天休2天?
Q3:在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暨勞動部指定之行業,是否可以先依勞基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在107年3月1日召開勞資會議,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Q4:各行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事業單位可否主動發函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可能同意開放之原則為何?
Q5:承前,所有勞工的每七日週期都必須一致嗎?
Q6:承前,個別勞工如果不同意採用每七日週期調整例假,雇主得否逕行要求之?
Q7:我司為製造業,現行變形工時人員一週內休息日與例假日會做調移,那修法後必須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勞動部指定行業,才能繼續調移嗎?以及還要為此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嗎?
★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4條)
Q1:第34條「輪班制」定義為何?一般所稱的排班制與輪班制是否有所區隔?
Q2:若雇主尚未得依法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勞工丙107年4月1日值午班(12時至20時),4月2日值早班(8時至16時),但是4月1日因故延長工時2小時至晚上22時,試問4月2日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
Q3:承前,若勞工丙4月2日並非值早班(8時至16時),該日是休息日,被臨時要求加班3小時,試問4月2日還可以請其早上8時加班到勤嗎?
Q4:若雇主尚未得依法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勞工丁107年4月1日與4月2日均值早班(8時至16時),但4月1日下班後晚上19時被臨時要求加班3小時至晚上22時,試問4月2日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