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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南 │ 成功大學(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 教室:自強校區工學院系統系ㄧ樓101教室
‧ 開始日期 2018/3/11 ‧ 結束日期 2018/3/11
‧ 課程時間 周日09:00~12: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3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條文逐條解析」

(整理最新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臺中市勞工局重點QA與評析)

一、細則第22條之21項前段:補休順序先進先出原則

二、細則第22條之21項後段:補休期限末日限制規範

Q:特休採曆年制,補休使用期限是否一律在當年度1231?勞資雙方可否協議(包括經工會同意)以加班事實發生日起算週年為補休使用期限?

三、細則第22條之22項:補休未休工資發放期限

Q:特休採曆年制,公司因計薪週期原因,統一在次年25日發薪日給付(超過年度終結後30日),是否違法?

四、細則第22條之23項:補休權利存否舉證責任

Q:雇主以補休替代計給加班費,應踐行何種程序?

Q:雇主原先皆一律給加班費,現在一定要給員工選擇要加班還是補休嗎?

Q: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加班,勞資雙方仍否再協議用補休替代加班費?

五、細則第24條之12項第1款第3目:特休遞延日數未休畢折算工資標準

六、細則第24條之13項:特休遞延日數優先扣除原則

Q:特別休假遞延「勞資雙方協商」,要用何種形式?勞資會議或工會決議、工作規則、個別同意?

Q:遞延之特別休假何時開始實施?例如:特休採週年制,員工106120日到職,107120日起有特休假7(行使期間:107/1/20~108/1/19),新修勞基法於10731日生效,該員工7日特休假未休畢可否適用新法協商遞延?

七、細則第22條第1項:每三個月認定依曆連續計算

Q: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之「每3個月」如何計算?可否約定自107415日至714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為7151014止?當每3個月週期確定,可否中斷或須依此連續計數下去(例如:約定10731日至同年531日為「第1個」旺季區間,而在間隔1 個月或4個月後重豈另一個「第2個」旺季區間)?

Q:事業單位適用彈性加班制度,應注意哪些事項?勞資雙方未依法選舉勞方代表或召開會議,所取得之勞資會議決議是否無效?

Q:勞動基準法上部分機制須透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方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是請問是哪一種工會?工會如何表示同意?

Q:放寬加班工時是否需個別勞工同意?

八、細則第22條之3:每七日定義

九、細則第20條:變更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調整例假之公告周知義務

十、細則第22條第1項:事前備查程序義務

Q:應進行備查之當地主管機關如何認定?

十一、細則第37條:工作規則報請核備之勞工人數三十人認定標準

Q:輪班制定義為何?

(1)勞工甲每天上班時間是上午8點至下午5點,如果他前一日加班 22點才下班(5點至6點為休息時間),隔日是否應間隔11小時後,也就是隔日上午9點才能再上班?

(2)勞工乙今日值午班,翌日為法定休息日,但翌日復因業務需要於早上8時出來加班延長工時,不論業務結束是加班半日或全日,是否仍須符合11小時休息之規定?

(3)勞工丙今日起三天班表依序為第一天晚班、第二天晚班及第三天早班,如該勞工第二天請特休假一日,則第三天照常輪值早班,是否仍須符合11小時休息之規定?

★重點二「變形工時、責任制的指定行業(工作者)

主管機關函釋:

(1)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2)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3)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訂定「指定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4)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69號訂定「指定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5)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298號訂定「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6)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39號訂定「核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7)勞動部1070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32號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重點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變革」

1、勞動部1070221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081號函釋

Q: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勞動契約主體有無變動?此種調動與借調法律關係有何不同?主體若有變動,新雇主優惠併計任職前雇主之工作年資,可否動用退休準備金?倘新雇主對此有制訂優惠退休辦法,業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在案者,是否得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

2、勞動部1070201日勞動福3字第1060136454號函釋

Q: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作業程序為何?

3、勞動部1070214日勞動福3字第1060136515號函釋

Q:二家外國公司在國外進行併購,其在台分公司間亦進行整併,消滅分公司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適用企業併購法第15條規定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有無例外放寬規定?

★重點四「性平法第22條但書正當理由之認定」

勞動部10702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釋

Q:配偶未就業,勞工依法可否主張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若勞工子女為雙胞胎,結論有無不同?

★重點五「特別休假排定權實務爭議」

新聞報導:『要求特休假折算薪資華航員工沒抗拒排休敗訴』(提供法院判決解析)

Q:雇主有無片面排定勞工特休之權利?此舉有無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裁罰風險與真實案例?

Q:雇主可否主張民法第209210條規定,即催告勞工排定特休未果後,直接取得排定權(選擇權)?

Q:針對雇主片面排定特休,勞工事後依雇主安排未再前往服勤,是否可以視為雙方達成特休排定協商結果?

★重點六「職場上勞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案例」

新聞報導:『喜滿客影城涉詐勞工退休準備金前總座、副總被訴』

『她上班常遲到 竟用這招騙到全勤獎金』

★重點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07129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70002554號令發布定自10728日施行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