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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 大新館(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7號) │ 教室:4F數位演講廳
‧ 開始日期 2018/6/23 ‧ 結束日期 2018/6/23
‧ 課程時間 周六08:30~12: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6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從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解析出勤記錄與加班申請制之適法性」

[案例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還是加班申請制為主要依據?

Q:主管機關得否拿門禁刷卡時間直接視為出勤記錄呢?實務上又有哪些輔助判斷標準(例如:一個月加班次數以及時間長短)

[案例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69

(北市勞動局VS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事業單位系統設定下班時間電腦自動跳出「延長工時」與「無須延長工時」之畫面,供勞工點選確認,以此作為出勤記錄,是否可行?有無其他法律上風險?

[案例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1

(北市勞動局VS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Q:事業單位針對出勤異常原因直接由主管或系統自行填寫,是否可行?雇主有無事後會同勞工及時修正之義務?

Q: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加班卻未制止反對,須否給付加班費?

Q:醫療院所之病房會議或交班程序,應否計入工作時間?

Q:「休息時間」定義為何?若休息時間仍須接電話、或病人按鈴有狀況要處理、或仍須互相幫忙等語,是否仍屬休息時間而得扣除於工作時間中?實務上雇主應如何舉證?

[案例四]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1

(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事業單位針對員工漏未刷卡未具備因應機制補正原因,是否也該當勞基法第30條第6項之違規事由?

[案例五]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

(北市勞動局VS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六]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勞工下班時間晚走原因(例如:參加社團或使用健身設施),行政法院有無調查義務?

Q:主管機關裁處金額除依循裁罰基準外,應否具體說明審酌所定最高額度之情由?

[案例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5

(北市勞動局VS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Q:勞工事後出具書面聲明當日晚走係屬個人原因準備證照,可否作為出勤紀錄推定工作時間之反證?

[案例八]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79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VS北市勞動局)

Q:雇主公告勞工每日彈性休息時間3小時(含二次用餐時間各半小時、每值勤1小時可以自由活動休息10分鐘),效力為何?

★重點二「勞工薪資債權扣押額度新制」

107年5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

新聞標題『立院三讀強制執行法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1.2倍』

Q:法院強制執行勞工薪資債權,扣押額度如何計算?有哪些禁止或限制之規範?

★重點三「違約金實務爭議未履行完畢契約期間」

新聞標題『領完年終跳槽前4天才告知 教授要賠學校26萬元』

獨家解析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Q:學校得否與其教師簽訂定期契約?學校可否事後以教師未履行完畢契約期間提早離職而求償?如此有無限制教師轉職自由權?

★重點四「違約金實務爭議—未履行報到赴職義務」

新聞標題『簽約跳槽又反悔 OL沒賺到高薪還倒賠27萬』

獨家解析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Q:違約金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否給與勞工足夠審閱期間?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無特別規定?

Q:獵人頭公司得否以求職者未依約定報到赴職為由而求償?如此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事?又實務上對於禁止收受「不正利益」之認定標準為何?

★重點五「外部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法定權限爭議」

勞動部107419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6231

新聞標題『產職業工會要陪檢!    批勞動部違法限縮解釋』

Q:勞動檢查第22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所謂「工會」是否有包括外部工會(即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Q:上開爭議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或者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1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結論又有何不同?

★重點六「員工健康檢查費與公司營業費用之關連性」

新聞標題『健檢費不但不能列舉扣除可能還要課稅』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