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補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之關連性」
★重點二「補休未休工資與免稅所得之關連性」
勞動部107年06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882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6月11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70018740號
Q: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折換工資,是否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範疇?例如:勞工甲(108年2月1日遭資遣)離職前於「107年3月10日」、「108年1月10日」各加班4小時換補休,前者補休因期限屆期發給加班費,後者補休因契約終止發給加班費,上開2筆加班費是否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是否均屬稅法上之免稅所得?
★重點三「企業人資協助勞工薪資債權免遭法院扣押之實務操作」
107年6月15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生效施行
(提供民事聲明異議狀例稿參考,並案例解析民法扶養章節與強制執行法規定)
Q:勞工甲(居住高雄市,40歲)每月薪資36,000元,每月遭法院執行扣薪1/3達12,000元,惟其現實正在扶養的親屬如下。試問:勞工甲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對象為何?負擔費用數額?可否以扣薪後數額不足支應生活必需而向法院聲明異議撤銷執行命令呢?
(1)配偶乙(家庭主婦,38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2)長子丙(小學生,10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3)前段婚姻子女丁(國中生,13歲,其母改嫁目前與甲同住,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4)在外私生子戊(幼稚園,5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5)同住父親己(已退休,70歲,每月有房租收入2萬元)
(6)同住母親庚(公務員,60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7)同住哥哥辛(自由業,42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重點四「特休排定權與事先申請機制之衝突」
(獨家提供勞動部、新北市勞工局、臺北市勞動局等主管機關回覆內容並解析)
Q: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揭示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惟在勞工仍得選擇期日之前提下,是否仍應依照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即在雙方約定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申請)?
★重點五「陪產假實務爭議」
(獨家提供勞動部、新北市勞工局等主管機關回覆內容並解析)
Q:「任職前」配偶分娩,是否會影響勞工任職後之陪產假權利?
Q:「結婚登記前」女友分娩,是否會影響勞工辦理結婚登記後之陪產假權利?
Q:勞工甲「107年7月1日」受僱於A公司,其女友於甲到職前「107年6月26日」分娩,雙方遲至「107年7月5日」完成結婚登記,勞工甲是否仍得向A公司請陪產假?若可,應得自何時區間申請呢?
★重點六「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之認定原則」
勞動部107年0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
Q:法律規定「經工會同意」,係指哪一種工會類型?廠場工會或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何者優先?
Q:法律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事業場所勞資會議或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何者優先?
Q:倘先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後,事業單位勞工方組織工會,是否影響原本勞資會議同意之效力?
★重點七「雇主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懲戒解僱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新聞標題:『空少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 高院改判華航解僱有理』
(提供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解析)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雇主於「105年11月4日」施以開除處分,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一)105年6月24日勞工謊稱總統專機上放有炸彈
(二)105年6月29日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勞工坦承犯行
(三)105年7月初雇主將勞工轉任地勤
(四)105年8月5日勞工遭檢察官起訴
(五)105年10月11日勞工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0日後因未上訴判決確定
Q:謊報炸彈行為是否屬於爭議行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解僱?
Q:謊報炸彈行為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重點八「藍領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認定標準」
勞動部107年06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2081號
Q:藍領外勞轉換雇主,是否仍會計入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原雇主如何舉證「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以致於可以不計入?
★重點九「就服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構成要件」
勞動部107年06月04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159號
新聞標題『外勞逃跑怎認定 勞動部:找不到人就算』
Q: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各自認定標準為何?以及後續通報主體及處理原則?
Q:以下情節是否構成「失去聯繫」:
(1)外勞以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
(2)外勞已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居住於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3)外勞離開雇主住所到朋友或親戚處所居住,若朋友或親戚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或是通報後,地方主管機關前往訪視未發現外勞
★重點十「出生地歧視與國籍歧視之適用爭議」
新聞標題『大陸配偶不能應徵學校廚工?法官:就業歧視』
(提供該案行政法院判決摘要解析)
Q: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出生地歧視」是否包括「國籍歧視」?事業單位應徵廚工,報名資格「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出生地」歧視?
★重點十一「動支準備金之主管機關查核標準」
勞動部107年06月28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510號
Q:事業單位動支準備金,應先送主管機關查核標準為勞退金總額或月平均工資各達多少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