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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獨家最新】107/1月勞基法修正案例實務因應對策
★加開場次!準時開課,即將額滿!以繳費當劃位,先搶先贏!新增『一例一休』條文修正!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B203
‧ 開始日期 2018/3/24 ‧ 結束日期 2018/3/24
‧ 課程時間 周六09:00~12:00 ‧ 上課時數 3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980 非會員價 2580
‧報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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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介紹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七休一鬆綁」、「延長每月加班上限」、「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工時核實計算」與「特休假遞延」等五大條文,將於3/1正式上路。
新法上路後,事業單位若無工會,應如何合法有效舉辦勞資會議?1小時延長工時換算補休,比例是「1:1」還是「1:4/3」?勞工可否主張只折算1小時的補休,另外2小時請求加班費?事業單位為八週變形指定行業,如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否即可14休2?雇主如欲將輪班制勞工間隔休息時間變更為8小時,應如何辦理?

本堂課程由勞動法令專家 沈以軒律師獨家擘劃授課,將針對工資計算、補休制度、特休假遞延、延長工時放寬、七休一制度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六大面向延伸出不同產業可能面臨之情況,從實務操作面出發,搭配真實案例,循序漸進引導,並提供最適切的法律建議與相關表單制訂建議,協助管理者及HR及早因應新法以符法制,避免損及勞動條件及勞工權益!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課程特色

沈律師獨家提供,精心策畫40題真實案例及表單制訂建議

課程大綱

一、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勞基法第24條)?

二、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勞基法第32條之1

Q:勞工甲(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月薪36,0001073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因故未出勤或只出勤1小時,針對未出勤時段是否還要請假?雇主應如何計給工資?

Q:反之,甲若依約出勤3小時,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1073月份應計入多少小時的延長工時額度?

Q:承前,甲可否主張只折算1小時的補休,另外2小時請求加班費?雇主可否拒絕?這樣會否影響1073月計入之延長工時額度?相關程序表單如何制訂?

Q:承前,甲的2小時加班費數額為何?是「2小時都用4/3」計算?還是「1小時算4/31小時算5/3」?

Q:承前,甲的1小時延長工時換算補休,比例是「11」還是「14/3」?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要行使在特定期日,雇主可否拒絕?還是雇主有權另行指定日期?若雇主拒絕後是否代表協商不成立,雇主必須立即給付加班費?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何時要使用完畢?勞資雙方如何協議?雇主可否自訂比照特休假的年度區間?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若未行使完畢,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還是可以規範因勞工個人因素未休畢而歸零放棄?或是雙方得協議再換休遞延使用?

Q:承前,該補休未休畢之加班費,是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

Q:若甲事後又在10751日(勞動節國定假日)加班4小時,可否比照上開規定換取補休?給與的補休時數是4小時或8小時?未來甲要行使補休權利時,雇主是先扣減加班事實先發生的休息日補休時數,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三、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勞基法第38條)

Q:勞工乙(特休曆年制,行使期間:1/112/31107年度的特別休假,直至1071231日,尚未休畢5日,乙要求遞延至108年度,雇主可否拒絕?相關程序表單如何制訂?

Q:承前,若乙主張其中2日遞延即可,另外3日雇主應依法折算工資,雇主可否拒絕?

Q:承前,若乙並未要求將5日特休假遞延,雇主可否自行在規章訂定,勞工未行使反對遞延之表示,即視同同意?或是透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的方式替代個別勞工乙的同意?

Q:承前,若乙與雇主間達成遞延5日特休假之協議,該5日可以遞延行使期間到何時?雇主可否片面要求提前在108228日前休畢,否則逕行折換工資?若乙對此提議也表示同意,是否可行?

Q:承前,乙於108年間行使特別休假時,究竟是先扣減107年度遞延之5日特休?還是108年新增之特別休假?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Q:承前,遞延至次年度行使之5日特休,雇主折換1日工資係以哪1個月份薪資做基準?是10712月還是10812月?

Q:承前,若5日遞延的特別休假迄至1081231日仍未休畢,勞資雙方得否協商再度遞延?協議是否有效?

Q:雇主折算特休未休工資數額,是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

Q:針對週年制勞工年資滿6個月的3日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後遞延至次一年度,可遞延行使的期間是6個月還是1年?

Q:針對雇主優於法令多給之特別休假,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上開問題的答案有無不同?

四、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2條)

Q:新法上路後,事業單位若無工會,欲將每月延長工時增加為54小時,每3個月至138小時,應如何合法有效舉辦勞資會議?

Q:勞資會議若是全體同仁出席並一致表決通過,未特別選派勞資雙方代表,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如經依法選派勞資雙方代表,但代表名冊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倘公司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但決議內容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公司每年6月至9月固定為旺季,假使要求勞工丙於上開月份配合業務需求加班,各月之加班時數上限都是54小時嗎?即所謂「每3個月」所指為何?係指「每年均依曆自1月起算,循環不間斷」?還是「雇主得自選每3個月區間起算月份,循環不間斷」?還是「雇主縱使得自選每3個月起迄月份,但各區間不須連續且可中斷」?還是「任3個月均須受到138小時限制」?

Q:承前,如果勞工丙於上開旺季頻繁加班期間發生心血管疾病中風,雇主是否有被認定過勞職業疾病之風險?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承前,如果勞工丙基於個人健康理由,拒絕配合旺季加班,雇主可否強迫之?

Q:每月延長工時依法提高至54小時,是否會影響當月份加班費免稅額度之上限時數?

五、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6條)

Q:事業單位為八週變形指定行業,如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否即可142

Q:事業單位若為營造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應如何判斷?

Q:承前,所有勞工的八週變形週期都必須一致嗎?

Q:承前,個別勞工如果不同意採用變形工時,雇主得否強迫之?

Q:承前,有哪些特殊事由,主管機關方能放寬七休一限制?所謂主管機關宣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事由,又該如何認定?若事業單位除此以外尚有調整例假之必要,該如何處理?

Q:承前,事業單位八週週期為「107312日至10756日」,如配合業務需要,需交替使用兩週變形,是否可於上開週期內任一日主張改採兩週變形?還是必須在10756日走完八週之週期後,始得於翌日「10757日」實行兩週變形?

六、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4條)

Q10731日起,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雇主如欲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應如何辦理?

Q:事業單位為三班制,早班8時至16時、午班16時至24時以及晚班24時至翌日8時,如果勞工甲固定包早班,勞工乙固定包午班,勞工丙固定包晚班,勞工丁為機動人員,負責於甲乙丙休假時替補,勞工甲、乙、丙及丁都受勞基法第34條之相關規定限制嗎?

Q:承前,如果勞工丁10741日值午班,42值早班,但是41因故延長工時至18時,翌日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開課日前第十五日之前報名繳費可享優惠200元!
◎1111人力銀行VIP會員可享95折優惠!
◎6小時以上課程免費提供便當.飲料或點心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團體報名須於開課日7天之前完成報名繳費,才能享有團報優惠喔
◎以上優惠方案恕不重複!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