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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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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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平老師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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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人員無法到公司打卡上下班,請要如何解決上下班記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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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勤員工企業出勤記錄多採打卡、門禁、刷卡或臉部辨識等設備為之。
2.一般企業之外勤業務同仁,因要經營轄區,多有配車,可於車上加裝GPS衛星定位系統;並於出勤管理辦法中明訂外勤同仁上班出發前均需開啟GPS以供出勤紀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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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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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公司有任用派遣人員,人事資料也要建立在任用的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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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人員雖非要派公司所聘人員,但要派公司有指揮監督及管理權,人事資料當然要列入公司人事檔案中,以資列管。
2.惟為示派遣人員與公司正職人員有所區別,建請於人事資訊(HR)系統《身份欄》中,註記為《派遣人員》,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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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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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薪人員休假日適逢國定假日是否需要另外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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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薪人員係部份工時人員,薪資係依出勤時數計算,未出勤之工作時間是沒有薪資的,也沒有補休的問題。
2.惟依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1例1修之規定,無論時薪人員每天工作時間,仍需遵守連續工作5天,第6天就要依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標準核予加班費,連續工作之第7天就是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出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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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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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員工如果不同意調休(星期六上班換星期一到五其中一天上班)這樣公司可以強制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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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因業務經營之所需所定出勤時間,係屬管理權之行使,員工有遵守的義務,惟為免衍生勞資爭議,建請排班規則訂於工作規則及出勤管理辦法中,以資明確。
2.有關勞動條件之行使,仍宜與員工妥適溝通,善加運用勞資會議之功能,當能達成促進勞資和諧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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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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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員工不加班 公司可以強迫員工加班嗎(以口頭威脅,如考績)還有調休(休息日(六)換星期一到五)可以強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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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的。
2.雇主為應業務推展,有延長工時(加班)之需要,需經勞工同意,並完成加班申請程序核定後,始得為之,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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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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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定假日上班超過八小時 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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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定假日加班在正常工時8小時以內者,均核予加發1日之薪資。
2.惟如加班超出8小時以上者,第9-10小時者以時薪乘以1.34;第11-12小時者以時薪乘以1.67之標準核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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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原約定出勤4小時,前2個小時1又1/3後2個小時1又2/3,但臨時有事,需提早走,僅出勤3小時,僅計算3小時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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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息日出勤加班,中途有請假,建請回歸請假事由係事假或病假之事由,依事假1年在14天之內無薪,病假1年在30天之內半薪之標準扣薪。
2.前揭說明究應扣休息日原日薪或加班費,筆者建議休息日不出勤也有薪資,因此不宜扣原薪資,建議扣加班費惟宜,為示明確處理措施,建請勞動部統一解釋處理方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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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人資人員處理人資議題,會面臨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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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人員處理任何人資議題,如有故意、違法或過失之事由,恐將會面臨如下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處理人資議題時,尤需審慎為之:
1.行政處罰
2.民事賠償
3.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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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定假日作挪移,例如除夕這天的假日移到別的日子,那是不是等於除夕這天就像平常日一樣?
必須正常出席,如果有早退,是不是應該照平常日辦理請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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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夕是家人團聚的重要節日,除非是公司重大事由或必需之工作,請員工出勤,需依法核予加班費(習俗有另在加發一天薪資之慣例),建議不要輕易挪移,否則將喪失放假之意義。
2.如除夕必需採調假出勤,就是將除夕移作他日去放,即與正常日出勤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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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個月是四天例假,四天休息日,
那麼意思是固定四天不能動的假,一定要在禮拜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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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前述條文並未敘明休息日和例假日一定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只要每七天中,有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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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基本上班時間是早上8:30、但是主管私下要求打卡早上8點之前、只有口頭告知要提早、沒有簽任何書面資料、是否這30分鐘也該算入薪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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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主管提供書面文件或郵件,以利人資單位薪資作業。
2.如完全沒有證明,勞資雙方在是否需認定採計薪資就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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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請問有職業不適用一例一休嗎?屠宰業一樣要遵守對嗎?因這個行業年節前會特別忙碌,可以連續上9天或10天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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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1例1休新法之修訂,只要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需遵守。
2.屠宰業因應年節工作忙碌時段,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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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中間不可連續超過六天,是指任七天為循環去排一例一休,還是可用一週去排一例一休呢?然後休息日和例假皆可不需固定在同一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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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依此建議以《週》為單位,因為如果任七天循環去排一定會卡到例假日。
2.因此排班方式建議優先順序為:先排定例假日,再排休假日,然後再考量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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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特休可以依小時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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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38條規定特休假天數給予方式,並未禁止不能以小時來排,因此如經勞資雙協議以小時計算,並無違法之處。現行很多企業多同意特休以小時計算,甚或可供扣抵遲到之用。
2.惟依特休假立法之旨意,係在使勞工能調劑身心,俾免過勞,因此請特休應以日為單位,期能有充分休息,達到提升生產力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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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特休可以依小時計嗎?
例如上班日,早上請特休(4小時),下午進公司(上4小時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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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38條規定特休假天數給予方式,並未禁止不可以小時來排,因此如經勞資雙協議以小時計算,並無違法之處。現行很多企業多同意特休以小時計算,甚或可供扣抵遲到之用。
2.惟依特休假立法之旨意,係在使勞工能調劑身心,俾免過勞,因此請特休應以日為單位,期能有充分休息,達到提升生產力之目標。
3.因此早上請特休4小時,下午進公司上班4小時,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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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業,我們7天中休2天,但是是自行劃休,無固定例假日,可以跟勞工講好第一天休假是休息日,第二天是例假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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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飲服務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2.如未申請變形工時,排班時應特別注意,首先應符合每7天一定要有1天例假,再考量連續工作5天,第6天為是休息日(休息日雖可出勤,但要給與較高額的加班費)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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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如國定假日調移 春節出勤的同事仍要雙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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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節如出勤可依國定假日加班標準(加發1日薪資)標準給予加班費,或另擇日給予補休方式辦理,均屬適法。
2.但依民俗春節是一年中非常重要團聚之日,如需出勤優於勞基法再加給一天薪資,當更能奮勉從公,為公司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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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2013年6月到職,年資已滿3年,1例1休的年假應該變14天,是從何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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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依新修訂勞動法第38條特休假天數之核算年資滿3年以上5年未滿特休假14天。
2.依前述規定,2013年6月到職,勞動法特休假修訂條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日起已達3年以上,因此自1月1日起特假天數由原10天調整為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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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請問:
1.《勞動基準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
2.勞動基準法所訂《勞動條件》,是否因人員僱用的身分別的不同,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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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基準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為勞動基準法是民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勞基法有規範的部份優先適用;勞基法未規範的部份,回歸民法的適用。
2.勞動基準法所訂《勞動條件》是最低標準,適用全體受僱員工,不因人員僱用的身分別的不同,會有所差異依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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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知道員工若因非職災申請失能給付,會對公司造成什麼影響又,若因職災申請失能給付,又會對公司造成什麼影響?
2.如果是殘廢給付,那員工有可能會有殘障手冊嗎??(這句話很不好意思問員工,怕員工太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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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能給付即以前的殘廢給付,員工因病或自身事故造成傷害,符合勞保殘廢之等級,即可請領失能給付,對公司沒有影響;若因職災申請失能給付,勞檢處會依法作勞動檢查而已,公司如無不法,不會有影響的。
2.您可用公司依法需僱用依定比例的身障員工,以及替公司減少支付殘障補助費與員工說明,應可讓員工深切了解,應不會傷及員工自尊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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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假期1/1,1/2是不是正職和計時人員都有二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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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旦假期1/1適逢星期日,如屬公司之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依法不能出勤加發當日薪資一倍。
2.因此元旦移至1/2(一)補休,當天如有加班出勤8小時以內者,依當日薪資加發一倍,第9-10小時依時薪乘以1.34,第11-12小時者依時薪乘以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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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如果公司改員工為責任制不需打卡是合於規定嗎?未規定打卡員工如何舉證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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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制員工不需打卡,僅是免除刷卡之義務,如有請假或遲到或早退者不扣薪資,係優於法令規定,於法並無不適法之處。
2.免打卡員工,並非不需遵守公司出勤時間規定,可用較為寬鬆之管理措施,如簽到(退)、門禁紀錄等,以資佐證出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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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員工主動提出想要保留特休於年度終結(勞基法)後的某天使用,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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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修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依前述規定未休畢之特休假依法不可留用,但基於情和理之考量,如勞工因個人因素(如新婚蜜月)需保留未休畢之特休假,雇主應樂觀其成,豈有拒絕之理。
3.為使特休假保有遞延之彈性,勞動部應作成解釋令,使其具適法性,惟可加註屆時如未修畢者,雇主應依結清年度之薪資結算,發給工資,以期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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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計時人員雖然是星期一到五時上班四小時,但雇主若已事先約定若上班時間逢國定假日皆非上班日,是否該國定假日雇主可不給付計時人員薪資呢?(計時人員原本上班日遇國定假日要給休假但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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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時之時薪人員,亦即部份工時人員,係依出勤時間計算薪資,因此如國定假日非其出勤日,雇主無須給付當天薪資。
2.惟如計時之時薪人員於國定假日出勤者,當天之薪資需加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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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早上提早上班1小時,中午加班0.5小時,下午加班1小時,等於當日加班2.5小時,是不是前2小時以1.34算,2小時後以1.67算?而不是需要''連續''延長工時2小時後才以1.67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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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稱加班及勞基法第24條所稱之延長工時人員,係延長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上者方屬之。
2.所稱早上提早上班1小時,中午加班0.5小時,下午加班1小時,計加班2.5小時,如當天出勤總時數超過8小時者則數加班,依法核發加班費。
3.筆者強烈不建議以如此時間使勞工出勤,加班仍以延長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上者,以資符合法令之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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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問題與您再請教,所謂的延長工時2小時以上以1.67倍計算,是採累計制還是需要''連續''不能分次?舉例來說我早上加班1小時,晚上加班2小時,需要以1.67倍算的是2小時還是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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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稱加班及勞基法第24條所稱之《延長工作時間》,係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上者方屬之,已有繼續工作之意涵。
2.所述延長工時2小時以上以時薪1.67倍計算完全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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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個問題與您再請教,我今天表定上班時間是8點到5點,因故早上7點來,而晚上7點才下班,總共超過正常工時3小時,這3小時要以1.67倍算對嗎?老闆若說你沒有連續加班3小時,所以用1.34倍算是不對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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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詢早上7點來,而晚上7點才下班,總共超過正常工時3小時,需先釐清係勞工本身自願出勤或受雇主指派而出勤,加班依法需配合工作需求而經勞工同意之要件方屬之。
2.所述延長工時1-2小時以時薪1.34倍計算,第3-4小時以時薪1.67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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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輪班制的變形工時排班,排定的例假、休假、國定假、特休假,當班表排好後,是否可於同一週與他人互換挪移。例假、休假、國定假、特休假,因施行教育訓練,同仁自願出來參與訓練,是否算加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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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輪班同仁與他人對調班別,只要其工作時間符合勞基法第36條每7天需有1日之休息和1日之例假,並經主管核定者,並無不可。
2.例假、休假、國定假、特休假,因施行教育訓練,如係同仁自行來參訓,不算加班無庸置疑,但如係公司業務推展需要,指派員工參訓即需和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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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日,一為例假,一為休息日,若遇今年春節,從除夕(1/27)至初五(2/1)共計6天為應放假日,請問要如何解釋每周需有休息日與例假各一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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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春節計放假4天,惟因適逢1/28週六、1/29日,因此連休6天(另補假2天),因此1/28及 1/29仍為周六休息日及周日例假日。
2.所述案例與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日,一為例假,一為休息日之規定,應無不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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