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中華航空104年6月2日從桃園飛往四川成都的當日往返班機,去程無延誤,回程時因成都機場重新裝貨延誤,加上流量管制而延遲起飛,回到桃園機場時,已是晚上7點多。
10天後桃園市府勞動檢查抽中這個航班,經檢視7名空服員工作時間是早上6點5分報到,晚上7點14分報離,共13小時9分,扣除休息50分鐘,工時達12小時19分,認定違反勞基法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最長12小時的規定,開罰華航30萬元。
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航班常因不可預測因素而延誤,當天是成都機場重新裝貨而延誤35分鐘,加上天候因素、航班密集而流量管制,班機原地等候50分鐘而延遲起飛,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預見和防範,主張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突發事件」,且班機停等時,空服員分二組輪流休息,主張撤銷裁罰。
法官審理後認為,機場裝運貨物和天候因素的流量控管,屬於航空公司的風險控管,這些因素造成的班機延誤,不符合勞基法事前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定義,且勞動檢查時已扣除空服員休息時間50分鐘,認定空服員確屬超時工作,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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