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程平
依照現行勞基法,雇主要求勞工超時工作遭勞檢單位查獲,最多就是被罰錢,讓部分慣老闆將罰金視為必要成本,根本就不在乎。因此工會人士認為,既然慣老闆罰錢罰不怕,就應該針對屢次令勞工過勞的惡老闆課以刑責,達到嚇阻的效果。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說,過去大家認為,嚴重違反勞基法的慣老闆屬民事責任,如果在民事關係上課以刑責可能過重,但像是在日本就有課以刑責的立法例。今年9月,東京簡易法庭正式以刑事做出裁決,將日本電通社長以勞工勞死的理由課以刑責。
陳淑綸說,現在違法樣態很多,實務上很多雇主根本就編了一筆預算準備被罰,因為雇主省下的加班費遠遠高過被罰的金額,所以才會有鴻海這樣的大公司說,他從來沒準備發加班費。
陳淑綸說,因為罰款是罰企業,負責人要拿企業的錢去繳罰款,一點都不會心疼,但刑責是罰負責人,讓雇主被關個3天,會比高額罰金更有用,所以對於罰款都已經被罰到最高金額還持續不改善,或是積欠勞工薪資非常大的雇主,都應該立法課以刑責。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鄭一平說,台灣的勞基法跟日本、南韓很像,但是日、韓在資方令勞方過勞的認定很寬鬆,處罰卻很嚴格,台灣的勞基法反而是定法定得很嚴格,讓業者很容易觸法,因此就沒有把刑責訂定進去。
鄭一平說,工會並不是要求什麼都要入刑罰,而是針對令勞工過勞的累犯,才要施以刑罰,因為台灣的勞方太弱,碰到慣老闆根本沒有反擊能力,希望能給勞工力量,讓勞資能在同一個天秤上談判。
鄭一平說,依照現行罰條,雇主違反勞基法累犯,最高也只罰100萬,負責人資的人也有恃無恐,但是如果將屢犯入刑罰,不但老闆不敢犯,人資也不會配合惡老闆,不會想留下刑事紀錄,讓自己變成更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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