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新北市勞工局指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2/15到2/18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要求勞工上班,應加倍發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放假,另外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假日或例假日,應給予補休。
勞工局指出,除夕到初三為國定假日,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例休是星期六(初二)、日(初三),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若取得勞工同意,將2天補假調移至2月19日及20日,就可以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
另外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取得勞工同意在2月24日非工作日上班,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時,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連假,不過勞工僅同意將特定休息日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
若事業單位屬於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它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告知勞工避免勞工誤解。勞工局指出,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140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不得低於140元,若有單位違反以上規定,依法可處2萬到100萬元,並公佈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聯合報 記者王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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