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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期限確定採甲案 當年度要休完



勞基法新修正案即將在3月生效實施,勞動部長林美珠已正式核定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送行政院審查。據了解,其中加班換補休原採甲乙兩案並陳,部長確定擇定甲案,亦即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等同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否則要給加班費。施行細則亦明定三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採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


勞基法新修正案增訂加班費可換補休,明定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約定,但擔心補休期限被無限期遞延,勞基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範補休最後期限。上月預告時,加班換補休期限採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但上周法規會討論時,刪除乙案,另增三個月內結清。最後兩案並陳由部長核定。

 

為了趕31日新修正案上路,部長近日已核定採甲案,亦即勞雇雙方可約定期限,但最後期限不得超過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出度或學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限內。舉例而言,勞工於39日加班,勞雇雙方約定六個月內補休完,則應該在99日前休完。但若勞工於89日加班,公司採曆年制,雖雙方約定半年內休完,可到次年29日休完,但依施行細則規定,雇主必須讓勞工在1231日前休完,否則要發給加班費。

 

對於為何未採三個月內休完?勞動部表示,由於母法已規定勞雇可約定補休期限,因此約定一個月、三個月都可以,施行細則只是約定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吃掉勞工補休權利,因此明定以年度為最終期限。

 

此外,勞基法新修正案新增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施行細則也明定特休假遞延後到隔年時,勞工請特休假時,應以遞延的特休假優先扣抵;遞延後的特休假結清時,仍以前一年度的薪資基準計算。

 

新法規定單月加班工時可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細則明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例如1-3月、4-6月;另外要挪移例假或縮短輪班間隔的30人以上企業須備查,也增訂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狀況特殊,可以敘明理由後於原因消滅24小時內報備查。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1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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