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契約,營業秘密,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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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挖角嚴重 勞動部:競業條款不限境內(106.04.20)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近年來,中國大陸全力發展半導體產業,IC半導體科技業遭對岸挖角人才流失嚴重,勞動部近日發函通知各地方政府、經濟部、科學園區、工商團體等,前年修正後的勞基法,競業條款禁止區域以業者實際營業範圍為限,範圍可包含境內、境外。

 

為防止公司營業秘密外洩,部分行業勞動契約都有競業禁止條款,勞工在該公司離職後,不可到競爭企業任職,勞動部也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間雇主必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

 

近期,對岸挖角事件頻傳,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國內許多企業,主要競爭對象都在國外,有業者就誤解,以為競業條款只能限定境內,因此發布函釋,舉凡公司實際營業範圍都可以規範

 

針對有業者挖腳高階人才,以其他職稱佯裝聘雇,實質卻從事競業條款內容,王厚偉解說,將交由法院判定,若勞工實質從事競業條款內容,雇者仍可依據勞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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