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任用實習生是付工資還是實習津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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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資」還是「實習津貼」?專家說給你聽

台中知名烘焙坊要求離職員工和實習生高額賠償一案,各界爭議不斷,實習生的勞動權益問題浮上檯面,該店家甚至遭勞動局以多次違反勞基法重罰100萬。企業任用實習生時應注意哪些細節規範,以杜絕勞資雙方因對於合約內容認知不同所衍生之歧見與爭議?

 

 

企業任用實習生是付工資還是實習津貼呢

Tips1: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郭國平認為,此勞資爭議案件應先確認經校方安排到烘焙坊實習一年,學生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若是學校與企業所簽的「實習合約」,學生的身分是以學習為主的「實習生」,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勞工》,其相關報酬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之(如:支給實習津貼、交通津貼),需視其所簽合約而定,惟其他相關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另一方面,若為學生與企業所簽之「僱用契約」,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工讀生,其身分屬勞工,因此薪資、福利(勞健保)及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郭國平建議,實習生若是支給「實習津貼」,薪資雖可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但仍須依基本工資規定辦理為宜。若雙方簽訂的是「僱用契約」,則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自須按勞基法規定辦理。

 

報導中提及學生的工作內容從內場備料、清掃、洗碗盤,到外場販售、拖地、收碗盤都有,依其工作內容來看,或較偏以輔助營業或生產之性質,學校老師應善盡簽約之責,達到照護學生之目標。同時他也建議,由於學生尚未畢業,社會歷練仍不足,主管應站在教練或導師的角度,善盡指導及保護學生的職責。

 

Tips2: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其中實習生的工作時間與實領薪資的問題更是備受爭議!除了要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外,老闆還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並且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郭國平認為,此案實習生的出勤時間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需遵守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他也強調,老闆代為打卡已違反刑法偽照文書之責。因此郭國平建議,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單位,工時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違者依勞基法第79條將被處以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Tips3:是「工資」還是「實習津貼」?

        至於實領薪資低於原約定薪資,郭國平分析,此案須視合約內容為準,學生所支領的報酬是屬於「工資」或是「實習津貼」?若屬於支領「工資」則已明顯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本案實習時間長達一年,即便非屬「僱用契約」,他建議,所給付的薪資宜不低於基本月薪規定辦理為佳。

 

Tips4: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此案中受害學生曾向老闆反應工時太長,卻被罵「無腦」,郭國平表示此案的學生無論其為實習生或工讀生,均屬於公司的員工,雇主怒罵員工之言語暴力,對學生造成強暴脅迫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他建議,本案雇主怒罵員工之行為除違反勞基法規定外,恐有違刑法之虞,雇主不得不審慎處理。

 

此外,郭國平提到,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或雇主勞動關係3個月到~1年內,勞工須在離職前10天告知雇主,此案中所簽合約卻規定員工應於3週前告知雇主,明顯已違反法勞基法規定,自屬無效之約定。他強調,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案未來訴訟攻防焦點需視所簽合約具體內容而定,任何勞動契約違反或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Tips5:勞動權益不能少  應訂定合法契約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亦表示,隨著勞工意識高漲,捍衛自身權益的影響力已不容小覷,中華人事主管協會之會員可多加利用官網「勞資Q&A專區」免費線上諮詢,有超過500位協會專業講師駐站解答。

 

她提到,不論是對於正職、部分工時及技術生等性質之勞工,管理者及HR都應遵循法規紀律,確切制訂勞動契約中「工資給付」、「工作時間認定」、「加班規範」、「出勤記錄備置」等內容,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若企業不慎發生勞資爭議,亦應透過勞資雙方協議,減緩勞資爭議所帶來之衝擊!

 

延伸閱讀:當員工表現不如預期怎麼辦?執行績效改善計畫PIP保障勞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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