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匯整表 |
條文 |
內容 |
罰則
(新臺幣) |
本法第16條 |
資遣勞工時,如未給足預告期間,請給付預告工資,並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礎。 |
2至45萬 |
本法第17條 |
資遣勞工時,請給付資遣費,並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礎。(舊制資遣費) |
30至150萬 |
本法第21條 |
基本工資應同步調升至時薪140元,月薪22,000元;如因景氣因素與勞工書面約定實施無薪假者,月薪制勞工無薪假期間之工資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哦。 |
2萬至
150萬 |
本法第24條 |
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延長工時或天災事變之延長工時等,計算延長工資時之每小時工資額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 |
2萬至
150萬 |
本法第38條第4項 |
計算特休未休工資結算基準時,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結算基準。 |
2萬至
150萬 |
本法39條 |
計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時,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 |
2萬至
150萬 |
本法第40條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者,計算前開加倍工資時,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 |
2萬至
150萬 |
本法43條 |
勞工依法行使普通傷病假等相關權益時,計算請假工資時,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 |
2萬至
150萬 |
本法第50條 |
勞工於產假期間,計算產假工資時,應以正常工時工資為準,而非平均工資,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 |
9萬至45萬 |
本法第55條 |
勞工依法申請退休時,請按最近六個月平均工資結算退休金,並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舊制退休金) |
30至150萬 |
本法第56條第1項 |
選用舊制退休金之勞工或外籍勞工,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提撥2%至15%之退休準備金,請一併留意是否調整提撥基準。(舊制退休金) |
2至45萬 |
本法第59條 |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或執行職務發生職災,請依法給付原領工資、殘廢補償、喪葬費與死亡補償,並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技術生如若發生職災,前開補償項目之計算基準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哦。 |
2萬至
150萬 |
本法第84條之1 |
如屬勞動部指定適用第84條之1責任制之工作者,應同步調整其基本工資之計算基礎。違反者,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之。 |
2萬至
150萬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
選用/適用新制退休金勞工者,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雇主每月至少額外提繳勞工工資6%之退休金至其勞保局個人專戶,並一併留意是否調整提繳基準。(新制退休金) |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
適用新制退休金之勞工,遭遇資遣時,雇主應依最近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給付資遣費,並一併留意是否調整計算基準。(新制資遣費) |
2萬至15萬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投保級距(含就業保險),違反者,除右列行政罰鍰外,可能還要負責勞工相關保險給付權益受損之民事賠償。 |
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 |
請依依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調整投保級距。 |
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至4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