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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如勞工9/30離職或是10/2到職,如何處理?

「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將9月30日休息日與10月9日工作日對調,如勞工9/30離職或是10/2到職,如何處理?


[問題]

一、我司有員工將於106年(下同)930日離職,當日是否仍應配合政府機關日出勤?

二、我司員工102日始到職,則109日是否出勤?

三、我司部分工時員工於930日及109日皆出勤,上開2日工資需加倍發給嗎?

四、我司為製造業,並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出勤,某員因業務需要於101日出勤,如何處理?



[沈律師回覆]

一、 首先,本所仍先強調,如果事業單位勞工之出勤「非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公日曆(下稱政府機關辦公日)辦理,而係採輪班排休制者,則毋庸理會本調班議題,依「原班表」辦理即可,即如民國106年(下同)930日當日有排班出勤,除非勞工請假(依各假別給薪),或提前終止契約,否則當日即有出勤義務。

二、 倘事業單位勞工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出勤,且經勞資會議決議採用8週變形工時在案,如本所第13期週報所述,處理方式如下:


(一)930日至109日期間均在職勞工部分

依政府機關辦公日辦理,即930日之休息日與109日工作日先行對調,故930日先補班,再以109日之休息日免除出勤義務,達到國慶日連續假期之目的,且因屬8週變形工時週期內,縱使925日當週僅有一例假,出勤48小時,亦無延長工時之情事,要屬適法 (詳圖一)


(二)930日離職勞工部分

每週班表之所以規範週休二日,其根源係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而來,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於105年即公告「106930日先補班,而106109日免出勤」,勞資雙方應予尊重,不得片面聲明變更。準此,930日星期六屬正常工作日之性質,除非勞工請假 (依各假別給薪),或提前終止契約,否則當日即有出勤義務,不受事後109日在職與否而有影響。


(三)102日方到職勞工部分

同上,因109日早已對調為休息日,縱勞工102日始到職 (930日未補班),亦不影響109日免除出勤義務而工資照給之休息日性質。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並全數計入每月46小時延長工時額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參照)。


三、部分工時勞工不得採用變形工時(勞動部1031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參照),故毋庸理會政府機關辦公日調班一節,僅就勞工「每週」出勤狀況依法給薪即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參照)。假設某員班表如圖二,且每次皆出勤4小時(時薪制),該員925日當週之休息日及例假日分別排於926日及928日,則930日自始均屬正常工作日性質,出勤依「每小時約定工資額*4小時」給薪;同理,109日當週之休息日及例假日分別排於1012日及1013日,則109日出勤仍依「每小時約定工資額*4小時」給薪。如若該員因1010日國慶日人力不足出勤支援,當出勤應以「每小時約定工資額*2*4小時」給薪。


四、倘事業單位為製造業,且經勞資會議同意採8週變形工時在案,並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調班在先,故原應於925日至930日連續出勤6日,然因某全時勞工101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出勤,故得「事先」再經「個別勞工」同意且不使勞工連續工作7日之前提下,將930日與101日對調,即930日為例假日而101日為正常工作日,準此,109日仍為休息日,依然達到國慶日連續假期之目的(詳圖三)。


沒有自動替代文字。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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