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一例一休上路後,搭配上勞動部去年10月廢除函釋,恢復七休一制度,勞工從過去可連續上班14天,改為最長僅能連續上班6天,引發企業質疑,彈性不足,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七休「一」不一定例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可安排休息日,換句話說,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只要符合「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休息日勞工沒有加班」就不違法,解釋目前已經生效。
勞動部解說,七休一的用義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不一定工作周期第7天就是例假,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商,可排定休息日或例假日。但是,仍需遵守七休一的規範,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句話說,勞工工作週期第7天若是休息日,也不能加班,反則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到100萬元。
「例假、休息日可透過勞資協商排定」,勞動部說,許多企業誤會,以為例假排定後就不能再挪移,造成排班困擾,根據解函釋,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以挪移的調動,不過須遵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另外,勞動部再次提醒,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周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例如周日休息日、周一例假等,若徵求勞工同意,也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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