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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否將加班費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就受僱勞工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其健保投保金額係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且其若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則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換言之,受僱勞工之健保投保金額,係由事業單位按其薪資所得依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之規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薪資所得額越高,申報之投保金額就越高,而勞資雙方要負擔之健保保費也就越沉重。以故,前述薪資所得定義為何實有必要進一步分析與說明,另外,薪資所得是否包括加班費?


  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三一一三四號函之解釋,受僱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而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定義則為:「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二三七三○號函解釋略以:「延長工時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非經常性給與,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另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三六五二○號函亦認,雇主依勞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假期而加倍發給之工資,係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四月十八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九六五六號函也釋示,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加倍發給之工資,亦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故不論是延長工時工資或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使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工作而加倍發給之工資,均係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應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不過,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三一一三四號函及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四六七六二號函之函釋指出:「健保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受僱勞工之薪資所得…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所以雇主雖得將勞工加班費扣除而不計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但扣除加班費後所申報之健保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舉例而言,某甲勞工之月領工資為35,000元,並未有加班之情形,則事業單位為其申報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為36,300元;若勞工有加班且加班費每月經常維持在5,000元左右,則申報之勞保投保薪資應為40,100元,健保投保金額亦為40,100元;若加班費每月為10,000元左右時,則應申報勞保投保薪資為43,900元,健保投保金額亦為43,900元,勞保之所以申報43,900元,係因43,900元是勞保的最高一級,至於健保亦申報43,900元,係因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且加班費得不計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故10,000元的加班費只計入其中的8,900元申報,另外的1,100元則可不計入申報;惟若乙勞工的月領工資為43,900元,而其每月加班費經常維持在5,000元左右的話,則雇主應申報之勞保投保薪資為43,900元,健保投保金額亦為43,900元,即加班費5,000元可以全部不計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然而,要注意的是,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有所修正,其中第四十二條原條文內容:「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已修正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本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換言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受僱之第一類被保險人所申報之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最高一級為150,000元。因此,前舉案例甲勞工之加班費若每月為10,000元左右時,則應申報勞保投保薪資為43,900元,健保投保金額為45,800元;乙勞工則應申報健保投保金額50,600元。


  從而,如果事業單位經常使勞工加班的話,勞資雙方勢必都會增加健保保費負擔,為有效控管這方面的支出,釜底抽薪之計,事業單位應確實管控所屬勞工加班情形,對於不必要之加班或加班異常者,允宜實際了解其原因,如其原因係不諳工作技巧或效率不彰,則應對其實施教育訓練,以提升其技巧及效率;如係蓄意藉由加班以提高所得,則屬工作態度不良,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與輔導,甚至施以必要之懲戒;如係其時間管理或工作安排不當者,則應加強其時間管理技巧;如係可歸責於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不良者,雇主應主動令權責主管立即改善管理措施;如確屬必要之加班,可與員工約定,以換休方式取代發給加班費。如此多管齊下,對症下藥,應可降低不必要之加班,進而節省事業單位健保保費的支出。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暨資深講師  簡文成 2009.03.09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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