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3.31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執行工作時操作工具不慎,以致右腳骨折受傷休息四個月,公司未盡工資補償責任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0年06月27日到職,擔任勞力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100元。
2. 本人於102年6月29日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勞保局已經發給第一次職災傷病給付,要求資方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6,460元。
3. 勞保局再發給第二次職災傷病給付時,要求資方仍應再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資方見解:
1. 勞保局已經發給勞方第一次職災傷病給付,資方同意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6,460元。
2. 勞保局於發給勞方第二次職災傷病給付核定後,資方同意再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依據勞保局核定之公函發給勞方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6,460元。該項金額資方同意於103年3月18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個人帳戶中。
2. 勞資雙方同意勞方已經申請的勞保第二次職災傷病給付(期間:102年8月5日至102年10月23日)核定後,資方再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勞保局已經發給第一次職災傷病給付,要求資方繼續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2. 勞方再主張,若勞保局再發給第二次職災傷病給付時,仍要求資方應再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3. 資方主張,是否要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應視勞保局是否繼續核定職災傷病給付。
4. 經協調後,勞資雙方同意,於勞保局核定發給勞方第二次職災傷病給付後,資方再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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