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5.29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工作5年多,公司未投保勞健保,予以解職後領不到失業救濟金
2. 每月休假四日,國定假日沒有補假
3. 每日工作9小時半,星期五、六工作10小時沒有加班費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8年02月20日到職,擔任廚師,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2,000元。
2. 資方已經於103年3月31日資遣勞方並發給勞方資遣費10萬元整。
3. 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未依法加勞保、就保及提繳勞退新制6%,造成勞方請領失業給付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損失,要求資方賠償損失小計17萬元。
4. 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未發給平日及假日加班費,要求資方發給加班費小計10萬元。
5. 以上合計資方應發給勞方金額合計為27萬元。
資方見解:
1. 資方已經資遣勞方並發給勞方資遣費。
2. 同意賠償勞方之損失及發給加班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在職期間資方未依法辦理勞保加保手續,造成勞方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2. 經協調後,資方當事人確實為某食品商行負責人,資方並同意賠償勞方失業給付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損失,以及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平日及假日加班費。
3.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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