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勞工於103年4月到職咖啡廳,擔任吧檯服務人員,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32,000元,同年12月告知老闆其懷孕。104年2月老闆因其使用手機所以資遣。
勞方見解:
1.本人於103年04月日到職,擔任吧檯服務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32,000元。
2.資方知道勞方有懷孕在身,將勞方資遣於法不合。
3.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職期間工資32,000元、資遣費15,000元並補償資方因資遣所造成之育嬰津貼損失100,800元,合計147,800元。
資方見解:
1.勞方因不能勝任工作已經遭公司解僱。
2.並無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事實,願意合理地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知道勞方有懷孕在身,將勞方資遣於法不合。
2. 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職期間工資、資遣費,並補償資方因資遣所造成之育嬰津貼損失。
3. 資方主張,勞方因不能勝任工作已經遭公司解僱。並無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事實,願意合理地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4. 經查證,勞方同時已經向主管機關提出懷孕歧視之申訴案。
5.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離職金,勞方同意接受資遣並同意撤回懷孕歧視之申訴案。
6.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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