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4月會員免費講座】喬山健康科技集團 劉寧春經理主講《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才戰略—談員工發展》即將爆滿!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勞工集體於同一期日安排特休,雇主可以強制停休?

【新聞報導摘錄】
(資料來源: 2017年06月06日,經濟日報,江睿智/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新制,明定特休假排休權在勞工,萬一勞工「恰巧」集中在某些天休假,恐會影響企業營運。勞動部長林美珠日前表示,若是此情況,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突發事件規定,片面要求勞工停休,使企業正常營運。勞動部也指出,雇主若動用勞基法第40條突發事件規定,事後對於出勤員工須加發一日薪資,並補休一日,同時也要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工局報備。

(完整新聞: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1&autono=6342)
 

【沈律師叮嚀】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如欲使勞工於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期間出勤,必須符合事出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及當日出勤加發一日工資,並事後補假一日且當日工資照給,且於事發24小時內詳述理由向主管機關核備之。

二、復按內政部74年3月13日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77年6月14日台勞字第15750號函及78年04月20日台勞動2字第09229號函意旨,認定所謂突發事件,應以其發生是否為「事先不可預知者」為限,而若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作是為突發事件,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辦理。


三、回應上開新聞報導,勞動部主張如果勞工「臨時」集體於同一期間排定特休,而致事業單位人力調度因應不及,可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然本所認為除了必須符合說明一的4項繁複要件外,如勞工另又於次週同一期日再次集體申請補休特別休假,這似乎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反而突增事業單位的人事成本。


四、甚且如若請假辦法已明定特別休假限定於一定期日前提出申請,是否仍符合突發事件之事先不可預知定義,尚有疑義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勞工未依請假辦法事前提出特休申請,而執意以臨時提出特休為由拒絕履行出勤義務,反而有曠職的風險。

五、綜上,本所以為應該追本溯源,首先規畫完善的請假辦法(如事前提出之請假程序),以便事業單位可以有充裕的時間進行勞資協商與人力調度,並另針對配合調度的勞工之辛勞程度,給予適當之較優的考核評比對價,同時鼓勵主管依照各該部門文化,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戮力協商勞工排假先後順序之方式(例如:抽籤),方屬正辦解。


六、至於事業單位窮盡一切方式仍然協商不成,而集體休假將嚴重影響企業營運,雇主能否主張構成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權利濫用程度,即違背勞動契約忠實提供勞務之債務本旨,甚至變相取代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爭議行為手段,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顧問個案認定吧!

 

熱門推薦:

 

1

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2

從裁決實務(法院判決)解讀集體勞動法—以企業與工會互動為中心 

3

NEW!勞動檢查暨一例一休因應QA專班

5

場場爆滿!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