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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詢問使用假別順序規定  2017/3/22
 
 
Q

 今年已確定刪除國定假日7天,但公司還是優於法令給予,屬福利也可用於年初預先使用,但因特休於個人結算日前未修畢需折現,是否可於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規定若於當年度結算日前有剩餘特休的人,不能先使用福利假部份?

 
A  

如果公司是依據原有國定假日繼續給假,於該日曆日即以休假完畢,不會有剩假的問題。但如果只是讓員工於年度內,多休7天假,應明定該假之性質屬雇主恩給,則其休假方式得另與員工約定,至於是不是可規定於特休畢後,方取得該7天假之權利,並非不可。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NEW!2017-請假及各項假別爭議如何合法規劃與預防管理實務】、【NEW針對一例一休如何規劃薪資設計、調整及計算實務】、【NEW一例一休之具體因應措施 自我模擬勞動檢查實務】、【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陳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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