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之解釋,約定休息日出勤8小時,只工作2小時,請病假6小時,雇主應給予6小時加班費之半數為病假工資。至於工時應計幾小時於加班工時,該解釋令並未說明,但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工時較為合理。
另,如約定國定假及休息日皆應出勤,但員工未出勤而請病假,依據82.07.05(82)台勞動二字第 35840 號函解釋,雇主 應一病假給付員工加倍工資部分,即加倍之一半。至於休息日之出勤,係屬工作時間外之出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員工無法出勤依據同法第42條得拒絕,基此,員工應無請假之必要,此為勞動部新聞稿中所澄清:
最後異動日期: 106-01-05
勞動部鄭重澄清,某工會團體質疑「勞工休息日未出勤應否請假」一事,實係誤解,特予說明如下:
勞動部前應某工會團體函詢,於105年11月以公文回復,休息日之出勤,屬延長工時性質,事業單位於事前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工如自始即不同意於休息日出勤,無庸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復函所指,與近日各界有關「勞工如已同意並於休息日出勤後,因個人事、病原因未能按約定時數全程出勤時段之工資應如何發給及應否辦理請假」之情況,完全不同,處理方式明顯有別,不應曲意混淆。
但,如果員工堅持勞資間已先同意,於工作前臨時生病無法出勤,是否雇主必須支付休息日全部加班薪資之一半為病假薪資,是有極高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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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