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小數點是否一律進位,不是四捨五入,在勞基法部分是否有明確的點出修法,是否有資料可提供參考 謝謝 !
勞動部104年12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567號函復略以,「........如僅以加給0.33、0.66、1.33或1.66(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無條件捨去),因實際給付未達1/3、2/3、1又1/3或1又2/3,仍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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