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工時人員滿一年的特休,請問1年實際工時合計/正常工時(例2017年=1992時小);是否合理?又,部份工時人員滿半年的特休,分子設為「半年實際工時合計」,那分母應該怎麼設定會比較洽當?
所詢分母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應 如何設定會比較洽當乙節;參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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