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之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換言之,有關加班費率的規定,只有第44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補休,再支付加班工資。至於平日延長工時加班的150以及國定假日加班的300之加班費率,則規定一律支付加班工資,所以要與員工約定在150及300情況下之加班時數給予補休,是不符合規定的。
二、休息日加班優先以補休給予之,原則以「一補一」即「補休時間等於加班時間」方式計算。但如果一天加班8個小時之補休時間以「一補一」方式處理,超過的部分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處理,個人認為亦無不可。
再者,休息日當日加班超過8小時,由於《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之規定(看上述內容),休息日加班不管8小時以內或超過8小時之時段都應當以200為準。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