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員工曠職薪資應如何計算。如員工於9月18日到職,自9月19日起曠職達三日,依法令規定,原本公司應於9月22日以曠職事由解除與其聘僱關係。然而,因當日可以核准主管不在,於9月25日才取得解僱確認。請問,(1) 因為勞保在9月25日僅能追溯至9月23日退保,公司是否可以追溯解僱生效日為9月22日?(與勞保退保生效日不同)。(2)如生效日需以勞保生效日為主,薪資計算是否可只計算9月18日當日出勤薪資(3)又或者,需以公司9月25日通知日當日為解僱生效日?謝謝!
1.9月25日才取得解僱確認,解僱生效日應為9/25。
2.9/19開始曠職,曠職期間公司沒有發給工資之義務。
3.因此,勞保退保生效日應為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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