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員工病假的醫療期和請假天數是不同概念的。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主要是以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二)以該員工的病假天數,是因為生病治療的需要,或經醫生的建議,才會有病假天數,一般而言,病假天數可以累積成醫療期天數,當醫療期滿(3至24個月),企業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大陸並無如台灣所規定的病假天數(一年內或一年以上)。同時大陸的病假是有部分薪資的,但所給的薪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這些規定都異於台灣。
(四)員工如果請病假天數用完,但尚在醫療期內,企業不能辭退他,如果他請病假的天數用完,若仍未痊癒,但已經達到醫療期時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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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