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自提辭呈,且已被批准 公司之後才與其他公司簽約並宣佈被併購: 同仁被批准的離職日是4/13, 但公司的資遣日是3/31, 這樣的情況該同仁提出核算資遣費, 公司需要支付嗎?
併購後原雇主是否全部員工皆不留用而逕行解僱? 如全部不留用,會涉大量解僱應與勞工協商,雙方應於此時協商是否資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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