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6月2日臺81勞保2字第11604號函 適用勞保條例第9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72條規定之適用。
2.要査勞工當時是否有加保之意願。
3.勞工是否有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權利?還不一定。
建議同學可來參加協會的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 課程中將有更多更深入的觀念實務解析.
徐定文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