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計算員工特休是否有暇疵之處,假設A員工於93.09.20到職,依勞基法38條規定,做滿1年可休7天,亦假設A原工無法請特休是來自公司的因素,公司為方便作業起見,A員工於94.09.20起才可有特休的申請權,但需按比例計算,第一年度(94.09.20~94.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3.5/12=2天。第二年度(95.01.01~95.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第三年度(96.01.01~96.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第四年度(97.01.01~97.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8.5/12)+(10天3.5/12)=5+3=8天第五年度(98.01.01~98.05.10)可請之特休為(10天5.5/12)=6天請問簡老師,公司這樣計算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