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仁100/11/05到職,101/1/8下午就沒來上班,也聯絡不到人,之後至今日依舊沒來上班,於是依違反公司規定開除,這樣要付資遣費嗎???應如何計算???
一、公司如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加以開除,這樣不用付資遣費。 二、公司如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解僱,就須付資遣費。,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年資依該法第17條規定標準給付,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標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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