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以下97/03/07生效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請問老師是否一定交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依6扣繳?可以由公司決定扣繳方式嗎?   tks!!
答:您引用的法規既已明文「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當然就該依法辦理,而非由公司決定扣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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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