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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有位員工因照顧小孩無法配合出國出差或加班(此為工作職掌職之一),即為無法執行工作內容項目,是否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以解雇理由讓他離職嗎?如何舉證?公司不想以資遣理由付資遣費。請問老師如何處理?謝謝!
答:員工拒絕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雇主不得強制。員工以家庭照顧為由,當然屬其他正當事由,雇主不得據以作為解僱事由。至於拒絕出差,當然屬違反勞動契約之忠誠義務,惟如因家庭照顧而不能出差,頂多屬不能勝任工作,尚不至於有情節重大之情形。前面所言,員工都必須有照顧家庭之事實,如無該項事實,經雇主查證,或員工無法提出證明,其違反勞動契約的情節方有重大的可能,如經常欺瞞雇主必須照顧家庭,但卻無此事實,情節重大較為明確。建議對無法加班或出差之員工,如無法查證其是否有照顧家庭之實情,可先行加之調動至不必加班及出差之職位,當事人如拒絕雇主正當之調動,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的情況即出現。不過雇主必須先確認其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至於該五原則如何理解與運用,如有上過勞動法認證班可參考我的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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