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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 我是6/6-勞保、勞退、職災課程的同學 上課後收獲良多,整理了幾個問題請教老師 1.課中老師有提到勞保舊制與勞保新制的字眼,此是因應國民年金實施的用語嗎? 2.同仁中有美籍人士,其為95/1到職,其不適用勞退金條例,不需要提撥6勞退金,但要依舊制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嗎? 3.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是不可以提撥6的勞退金,但若負責人是政府單位指派呢?目前本公司(出資者為政府單位)負責人是沒有6的福利的。 4.加保時已年滿60歲,且無加保勞保的紀錄(因其為公保退休,且領有公務人員退休金),加保時(92/01)被勞保局退件,這樣要單獨保職災嗎? 5.舊制年資若要結清年資,那對雇主有利,還是對保留舊制年資者有利?若要結清年資,薪資計算基礎點是以現在的薪資還是以94/07/01前的薪資為計算基礎點? 謝謝老師撥冗回覆
答:1. 勞退舊制是指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退休的規定,新制是指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與國民年金無關。2.外籍勞工不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其退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理論上需列入舊制退休準備金計算。但實務上台灣的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通常訂定定期契約,因此會將這些人剔除在準備金的計算中。但是無論事業單位有無將這些人列入舊制退休準備金的計算,如果這些人有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雇主仍應支付退休金。3.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可以自願提繳新制的退休金,上限是工資的百分之六。如果公司幫他出了這筆錢,負責人不能自行相對提撥。也就是一般勞工自提加雇主提可以有百分之12。負責人只有百分之六。4. 領有公務人員退休金者,不能加保。但是如有受雇事實,仍應加保職災。5. 我認為對勞工比較有利,除非勞工有把握在公司ㄧ直待到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結清年資時的計算基準係以結清時的平均工資計算,並非以94年7月1日前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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