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日前本公司倉庫新進司機以全家出遊三日為請假理由,欲在週一請假,但主管認為週六日即有休假為什麼要在星期一請假,再者新進司機才到職滿一個月,尚在試用期,主管認為該員對工作之期許不佳,已口頭告知他公司不准假,但當天稍晚該新進司機又致電主管表明要請假,主管當下即請他「做到今天,不用再來了!」解雇他。公司在新進司機到職時即有跟他簽訂僱傭契約,聲明契約聘僱時間自民國 97年 7 月 14日起至民國 97年 8 月 14 日止期間屆滿時,公司得視實際需求狀況而定,以續約方式延續契約,若否則終止僱傭關係。 公司並未與其續簽契約,因此解雇該員是否有瑕疵?另外,該員以出遊名義請假公司是否可以不准假?謝謝老師!
答:1.勞工請事假公司當然可以不准假。2.貴公司與這位司機的聘用契約是一個月,然而要提前終止還是要有勞基法的正當理由,如果公司不准假,勞工堅持不來,構成連續曠職三日後,公司當然可以解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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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