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契約問題,請您幫忙轉請協會精英講師,謝謝您~~我們公司為新光銀行轉投資之子公司,主要業務為催理信用卡逾期業務(電話及法務催理)勞動契約內容,轉請幫忙審閱是否允當!另外請問欲增修的內容,是否可行,如下說明:1.若增修罰則,如業績未達標準,試用期三個月均未達標者,或同仁業績連續三個未達績效目標8成以上者,應予以解聘.2.行政人員(會計.資訊.人事.總務.作業管理)是否適用本勞動契約書.3.有關業務人員性質上是否屬承攬之本質?
是否偏向保險業務員簽訂承攬契約?
答:1.試用期三個月未達標準者,以試用不合格論,即行使附保留終止權2.正式員工業績未達標準,如係可歸於員工之因素,且已予以改善之機會仍未改善者,應可依勞基11條或勞基12條終止契終3.企業自可依行業特性經由事先之法律安排來確認與業務員工關係,如係承攬關係者,其不受監督指揮,亦不涉及請假及適用獎懲相關規定,且雙方係以完成工作為目的,報酬也是完成工作始給付4.不同人員應依其工作特性及企業需求適用不同之勞動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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