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在97/1/1以前本公司員工在差假的部分是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於971/1/後因轉為適用勞基法,但因適用原「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的差假大部分較為優渥(例如產假、產前假等…),如果目前全部調整為與勞基法一樣,會不會有問題? 答:您好:本服務目前只開放協會學會員詢問,若您欲詢問勞資相關問題且尚未成為協會學會員,歡迎您參考入會說明http://www.hr.org.tw/member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