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Dear 簡老師︰
詢問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
目前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人員,A雇主要求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
我在辦理申請後,桃園縣勞動處一直退件,要求檢附文件。
勞動處針對A公司5名員工再度復職要求說明,
那這5名員工,因為個人因素離職後,幾年後又再度復職但有離職書或或者勞保資料已遺失了,另外要求A公司檢附94.6.30以前到職後的員工,於94.7.1月以後離職名冊以及自願離職書。因為A公司業務上需要所以在96.12.31將員工移轉B公司(B公司與A公司名稱、負責人、統編都不同),當時移轉至B公司時有跟全體員工召開會議,也有做結清年資的作業,將員工年資買清,只是未通報至政府機關。現在勞動處要求我們提供員工離職書,我們有離職書,不過離職生效日期都是96.12.31(約30幾名)。
1.若我將這96.12.31離職書寄出是不是會有問題。
2.再度復職的員工資料已遺失,我又該如何向勞動處解釋。
答:1.您該檢附96.12.31 A公司與員工合意終止契約的文件舉證,員工與A公司已經終止勞動契約關係2.另外,這此員工也同時改受僱於 B公司3.因員工是在96.12.31離職,所以在該日前,A公司仍有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4.再度復職的員工資料遺失部份,請重新製作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