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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Q1、勞退新制提繳依「工資分級表」最高為15萬,若員工薪資為20萬,該如何提繳?雇主為勞工提繳率為6,可否提高為12甚至更高? Q2、勞保(第56條):被保險人依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給付,另應發給失能一次金,請問失能一次金如何計算? Q3、國保(第35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6款情形之一,不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問:第31條第1項第2款(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可否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倘若不可請領,為何國保(第35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有將第31條第1項第2款(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排除在外?
答:一、員工薪資為20萬,雇主依勞退新制「工資分級表」最高15萬元為其提繳6,於法尚無違誤。至於提高為12甚至更高乙節,法無明定,亦無強制規範。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規定另應發給失能一次金之計算基準,依同條例第19條第3項第2款規定,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三、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限縮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同法第35條第1項所稱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兩者立法意旨、給付條件或限縮對象,均不相同;故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並不會發生將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hellip&hellip)排除在外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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