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老師您好: 有以下2個問題想請教您: 1.滿16歲以上未滿20歲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是否需法人代理人同意方可。 2.試用期間約定,如試用期定3個月,是否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將試用期的起迄日納入勞動契約中,若於人員管理規章中已有註明試用期規定的部份,是否可免納入勞動契約中,謝謝!
答: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如與未成年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最好有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事後之糾紛。至於約定試用期間,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皆可,如能於契約中約定更好,免生日後當事人狡辯雇主未告知之麻煩。
|